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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1 22:5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殯葬設施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府授人企字第1120195987號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民政類/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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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殯葬設施之設置、經營等相關事
    宜,設臺中市殯葬設施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
    要點。

二、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殯葬設施設置事項之審議。
  (二)公共性紀念墓園設置之審議。
  (三)有關殯葬設施以公共藝術造型設計之審議。
  (四)其他與殯葬設施設置、經營管理相關措施之審議。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十六人至十九人,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臺中
    市政府民政局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專門
    委員以上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臺中市政府農業局、臺中市政府建設局、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
         局、臺中市政府地政局、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臺中市政府
         消防局、臺中市政府文化局、臺中市政府交通局、臺中市政府
         教育局及臺中市政府水利局之簡任人員各一人。
   (二)專家、學者三人至六人。
   (三)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處(以下簡稱生命禮儀處)處
    前項委員單一性別比例應不低於委員人數三分之一。

四、本委員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
    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五、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生命禮儀處秘書擔任,承主任委員之命,
    處理委員會幕僚事務;置幹事若干人,由生命禮儀處派員兼任。

六、本委員會視業務需要召開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
    員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
    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中互推一人擔任主席,主持會議。

七、本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機關或單位代表兼任之委員,除主
    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外,得指派他人代理出席。

八、本委員會應有過半數之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委員會之決議事項應有
    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本委員會委員對於審議之議案有法律上利害關係時,應依法迴避。

九、本委員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機關、團體或人員列席說明;必
    要時並得選派委員若干人組成專案小組調查。

十、本委員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一、本委員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為之。

十二、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生命禮儀處編列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