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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強化資訊安全管理,確保 資料、系統、設備及網路安全,加強資訊機密維護,保障民眾權益, 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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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適用於本局及所屬各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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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適當及充足之資訊安全措施,應綜合考量各項資訊資產之 重要性及價值,以及因人為疏失、蓄意或自然災害等風險,致單位資 訊資產遭不當使用、洩漏、竄改、破壞等情事,影響及危害單位業務 之程度,採行與資訊資產價值相稱及具成本效益之管理、作業及技術 等安全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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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所稱資訊安全政策,指各單位為達成資訊安全目標訂定之資訊 安全管理作業規定、措施、標準、規範及行為準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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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引進及啟用軟體、硬體、通信及管理措施等新資訊科技,應於事前進 行安全評估,瞭解新資訊科技之安全保護措施及水準,並依下列行政 程序辦理,以免影響既有的資訊安全措施: (一) 業務上核准程序: 1.屬於各單位權責業務之資訊系統及設備裝置及使用,應經各單位 主管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始得使用。 2.系統及設備如有遠地連線作業需求,亦應獲得負責維護當地資訊 安全之權責主管單位或人員之同意。 (二) 技術上核准程序:所有連上網路設施,或由資訊服務提供者維護設 施,各單位應先進行技術上安全評估並簽會綜合計畫科,循程序簽 奉一層核准後,始得上線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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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單位主管及各級業務主管人員,應負責督導所屬員工之資訊作業安 全,防範不法及不當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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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單位辦理資訊業務委外作業,應於事前審慎評估可能的潛在安全風 險( 如資料或使用者通行碼被破解、系統被破壞或資料損失等風險 ) ,並與廠商約定或簽訂適當資訊安全協定,訂定相關安全管理責任, 並納入契約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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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單位應採行必要的事前預防及保護措施,偵測及防制電腦病毒及其 他惡意軟體,確保系統正常運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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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單位開放外界連線作業之資訊系統,應視資料及系統之重要性及價 值,採用資料加密、身分鑑別、電子簽章、防火牆及安全漏洞偵測等 不同安全等級之技術或措施,防止資料及系統被侵入、破壞、竄改、 刪除及未經授權之存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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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各單位與外界網路連接之網點,應以防火牆及其他必要安全設施,控 管外界與單位內部網路之資料傳輸與資源存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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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各單位利用網際網路及全球資訊網公布及流通資訊,應實施資料安 全等級評估,機密性、敏感性及未經當事人同意之個人隱私資料及 文件,不得上網公布。 各單位建置或維護之網站如存有個人資料及檔案者,應加強安全保 護措施,防止個人隱私資料遭不當或不法之竊取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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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各單位網路使用之安全管理,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被授權網路使用者( 以下簡稱網路使用者 )授權範圍內存取網路資 源。 (二) 網路使用者應遵守網路安全規定,並確實瞭解其應負責任;如有違 反網路安全情事,應依資訊安全規定,限制或撤銷其網路資源存取 權利。 (三) 網路使用者不得將自己的登入身分識別與登入網路密碼交付他人使 用。 (四) 禁止網路使用者以任何方法竊取他人的登入身分與登入網路密碼。 (五) 禁止網路使用者以任何儀器設備或軟體工具竊聽網路上通訊。 (六) 禁止網路使用者在網路上取用未經授權檔案、資訊轉售或轉載。 (七) 網路使用者不得將色情檔案建置在本府所屬設施,亦不得在網路上 散播電腦病毒、色情文字、色情圖片、色情影像、色情聲音等不法 或不當的資訊。 (八) 上班時間為保持有限之網路頻寬通訊品質,禁止下載來路不明軟體 檔案( 如免費試用軟體、娛樂性軟體等 ),以免隱藏電腦病毒滲透 ;並不得瀏覽與業務無關或無益於業務之網站;停止使用時,應結 束連網作業狀態。 (九) 網路使用者不得以任何手段蓄意干擾或妨害網路系統的正常運作。 (十) 網路使用者除因公務需要且經簽請局長核可會同政風室外,不得使 用點對點(Peer-to-Peer, P2P )分享軟體,本局綜合計畫科得不 定期派員檢視稽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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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各單位電子郵件使用之安全管理,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對來路不明之郵件、附件或免費軟體等,應直接刪除,不得隨便開 啟,以免中毒或使網路系統遭破壞。 (二) 禁止將機密性文件或資料使用電子郵件傳送,以防止洩密。 (三) 禁止發送電子郵件騷擾他人。 (四) 禁止發送匿名郵件或偽造電子郵件。機密性資料以外之敏感性資料 及文件,如有電子傳送之需要,各單位應視需要以適當加密或電子 簽章等安全技術處理。單位業務性質特殊,須利用電子郵件或其他 電子方式傳送機密性資料及文件者,得採用權責主管單位認可之加 密或電子簽章等安全技術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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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各單位採購資訊軟硬體設施,應依國家標準或權責主管機關訂定之 政府資訊安全規範,研提資訊安全需求,並列入採購規格;發展及 應用加密技術,應採用權責主管機關認可之密碼模組產品;採購外 國產製之密碼模組產品,應請廠商提出輸出許可或相關授權文件, 確保密碼模組之安全性,並避免採購金鑰代管或金鑰回復功能之產 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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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各單位離( 休 )職人員,應立即取消使用單位內各項資訊資源之所 有權限,並列入單位人員離( 休 )職之必要手續。單位人員職務調 整及調動,應依系統存取授權規定,限期調整其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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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各單位之重要資料委外建檔,不論在單位內外執行,均應採取適當 及足夠之安全管制措施,防止資料被竊取、竄改、販售、洩漏及不 當備份等情形發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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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各單位自行開發或委外發展系統,應於系統生命週期之初始階段, 即將資訊安全需求納入考量;系統之維護、更新、上線執行及版本 異動作業,應予安全管制,避免不當軟體、暗門及電腦病毒等危害 系統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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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各單位委託廠商建置及維護重要之軟硬體設施,應在相關人員監督 及陪同下始得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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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各單位應建立資訊安全事件緊急處理機制,發生資訊安全事件時, 除應依下列規定之處理程序先行處理外,並應立即向單位主管或有 關人員通報,並視需要通知綜合計畫科,採取反應措施,必要時, 得聯繫政風室或檢警調單位協助偵查: (一) 立即停止使用電腦,並保留當時之電腦現況( 主機、螢幕、印表機 等 ),不要關機。 (二) 記錄日期、時間、地點、單位、螢幕出現之訊息等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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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單位業務性質特殊者,得參照本要點另定有關規定,並報請局長核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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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準用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 要點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