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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有效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
法(以下簡稱本法)事件,建立執法之公平性,並提升公信力,特訂定
本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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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廢棄物、剩餘土石方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經認定為有本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之嚴重污染之虞,得予以扣留:
(一)清除機具裝載廢棄物、剩餘土石方,出現於非處理場所,將車
斗朝向空地、道路側邊、岸邊、河中或打開傾卸門、舉升車斗
等企圖傾倒或棄置之行為或完成傾倒或棄置行為者。
(二)載運廢棄物及剩餘土石方,未隨車持有載明廢棄物、剩餘土石
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且無法提供產生源及處理地
點者。
(三)廢棄物貯存、堆放、處理或再利用場所,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且
無污染防治措施或污染防治措施不良,經限期改善,逾期未完
成改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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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局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自發布日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