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應變作業程序
(一)警戒監控
1.風速、風向監控:環保單位隨時掌握風速及風向,並提供相關單位參考。
2.毒化物監測:環保單位於接獲事故通報後即請求環境毒災應變隊協助並趕赴現場設立監測點即時監控,並將監測資訊隨時回傳災害應變中心。
3.現地警戒:事故發生後,應隨時掌握當地居民之活動範圍及動向,避免不知情民眾誤入事故現場及下風處。
(二)災害分析研判
當事故發生後,環保單位依據毒化物之擴散量及風向,分析研判所發生之可能性與影響範圍,提報指揮官與提供應變單位協商應變之處置。
(三)發布毒化物疏散與警戒區
1.疏散避難啟動原則及作業事項:
(1)偵測或評估數值低於毒性化學物質濃度ERPG-1或未達危害之濃度時,不進行疏散動作。
(2)偵測或評估數值介於毒性化學物質濃度ERPG-1與ERPG-2間則發布警戒管制區及就地避難警報。
(3)偵測或評估數值超過毒性化學物質濃度ERPG-2,則發布警戒管制區及疏散警報,或做適當的就地避難。
(3)偵測或評估數值超過毒性化學物質濃度ERPG-3,則發布疏散警報,並執行必要之強制疏散;災害疏散計畫作業流程如圖一。
2.ERPG(Emergency Response Planning Guidelines,緊急應變規劃指引)是由美國工業衛生協會(AIHA)所制定,依毒性物質之允許暴露程度可分為三種。
(1)ERPG-1:人員暴露於有毒氣體環境中約一小時,除了短暫的不良健康效應或不當的氣味之外,不會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最大容許濃度。
(2)ERPG-2:人員暴露於有毒氣體環境中約一小時,而不致使身體造成不可恢復之傷害的最大容許濃度。在此範圍之內應視為暖區。
(3)ERPG-3:人員暴露於有毒氣體環境中約一小時,而不致對生命造成威脅的最大容許濃度。在此範圍之內應視為熱區。
3.通報方式:
(1)災害應變中心發布毒化物疏散警戒區相關訊息,並以電話或傳真方式向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通報並通知相關單位。
(2)將相關資訊通知各災害應變單位、區公所及轄區廠家。
(3)透過電視、廣播媒體、網路等方式迅速傳遞毒化物疏散警戒區等災害警報訊息。
(4)迅速調集各單位人員、巡邏車及廣播車傳遞毒化物疏散警戒通報等災害警報訊息,於警報訊息發布時將災害資訊傳達至各單位、民眾及社區住戶。
(5)災害疏散避難作業原則各單位組織架構圖及應變作業事項(如圖三)
(四)劃定管制區(如圖四)
參據「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應變管制區域畫設一覽表」(附件一)列管毒性化學物質於不同量時ERPG-2可能擴散範圍為下風處的可能擴散距離,側風處則以毒性化學物質之ERPG-2可能擴散距離的四分之一,合計成為面積為四分之一乘(ERPG-2擴散距離之平方)之長方形做為發布管制區範圍,嚴格限制、禁止民眾進入並進行居家避難或疏散撤離。其公式及疏散範圍示意圖二。
(五)居民疏散避難與收容
災害應變中心辦理下列工作,必要時向中央各相關業務主管部會申請支援。
1.執行災區民眾疏散、強制撤離工作。
2.執行災區交通疏導、管制工作。
3.執行災區警戒工作。
4.執行災區治安、秩序維護工作。
5.調派區域內各分隊所有消防車待命,以防任何可能之火災。
6.申請空中勤務總隊直昇機,協助偏遠地區、行動不便之災民或受傷之民眾提供必要之協助。
7.協調開放學校,活動中心等處所,作為災民疏散安置地點。
8.派遣醫療人員進行檢傷分類、醫療救護、心理衛生服務、急救常識宣導、提供壓力紓解方法。
9.調派支援相關車輛支援載運災民。
10.廣播宣導撤離,請民眾速至避難處所。
11.協助弱勢族群民眾等,疏散至避難處所。
12.強制疏散管制區內不肯疏散之居民並送至避難處所。
13.災民收容:輔導各地區登記災民身份人數,調度、發放物資、分配災民住宿。
(六)疏散避難執行狀況回報
各地疏散避難狀況應由相關單位〈本府社會局及區公所〉回報災害應變中心,再由災害應變中心通報至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七)預報及警報之解除
災害應變中心依據環保單位於現場以偵測設備偵測讀值低於ERPG-1且持續十分鐘後或經評估無危害之虞時,適時解除毒災疏散管制區,並通知各應變單位。
(八)疏散人車返回清點避難人數無誤後,應派員引導或運用交通工具將避難人員送(運)回居住地點,至此完成整體疏散避難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