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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6 月 0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2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20024400號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財政類/自治條例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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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公用不動產之出租
第四十六條 屬於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公用土地,不得出租作有妨
            礙都市計畫用途之使用。原已出租並已建築使用之都市計畫
            公共設施預定地,得暫准續租並限於現狀使用。
第四十七條 管理機關對於所經管之不動產,在不妨礙使用目的原則下,
            得擬具事業計畫專案層報本府核准出租或奬勵公辦民營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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