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6 月 0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2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20024400號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財政類/自治條例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一節 登  記
第十條 市有不動產由各該管理機關向管轄地政事務所以臺中市名義辦理
        所有權登記,並以各管理機關名義辦理管理機關登記。
第十一條 動產、有價證券及其他財產上之權利,應依有關法令規定保管
          及辦理權利登記。
第十二條 共有不動產應查明權屬後,按應有部分辦理登記。
          已登記之不動產得與他共有人協議後辦理分割登記;不能協議
          分割者,得訴請法院判決分割後辦理登記。
          前項共有不動產之分割登記應依法定程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