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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毒性 化學災害防救計畫之執行,以降低毒性化學物質災害對市民生命、財 產及生活環境之損害,特設置「臺中市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協調會 報」(以下簡稱本會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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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執行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工作之規劃事項。 (二)檢討協調各單位於執行關於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工作時所發生之 困難。 (三)其他有關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業務之聯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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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擔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副市長擔任;委 員二十三人由下列人員兼任組成。 (一)本府環境保護局局長 (二)本府消防局局長 (三)本府警察局局長 (四)本府都市發展局局長 (五)本府建設局局長 (六)本府社會局局長 (七)本府民政局局長 (八)本府教育局局長 (九)本府衛生局局長 (十)本府交通局局長 (十一)本府經濟局局長 (十二)本府勞工局局長 (十三)兵役局局長 (十四)本府新聞局局長 (十五)交通部公路局臺中區監理所所長 (十六)本市各區區公所區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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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報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環境保護局局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 理本會報幕僚業務,置幹事若干人由環境保護局派人兼任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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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報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召集人不能召開時, 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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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有關單位應將每年之工作督導與執行情形,送本會報研議並彙整提 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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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報各有關單位應指派毒性化學物質專責人員,依權責辦理本會報 決議事項,前項專責人員如有異動應函報本會報幕僚單位予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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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報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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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會報所需經費,由本市環境保護局編列預算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