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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依據
依據海洋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二項及行政院「重大海洋污染
緊急應變計畫」,第一級:油外洩或有外洩之虞未達一百公噸-小型
外洩,由海岸管理機關、地方政府或港口管理機關(構)負責應變,
並依據其訂定「海洋污染緊急應變計畫」,執行各項污染清除措施,
並納入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二、二十三及二十七條之精神,實施相關減
災、整備、應變事項,以減少災害發生或防止災害擴大及有效執行緊
急應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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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目標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防止、排除或減輕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海域海洋污染緊急事件對人體、生態、環境或財產之影響,當有海洋污染緊急事件發生之虞或發生時,依本計畫之通報、應變等系統,及時有效整合各相關單位之各項資源,取得污染處理設備、專業技術人員,以共同達成安全、即時、有效且協調之應變作業。 前項所稱重大海洋污染緊急事件,其範圍如下: 一、油輪發生事故,造成油料外洩或有油料外洩之虞者。 二、船舶發生海難或其他意外事件,造成船舶載運物質或油料外洩,致有危害人體健康、嚴重污染環境之虞者。 三、因油料排洩,造成嚴重海洋環境污染者。 海洋油污染緊急事件以外之海洋污染事件,得比照本計畫實施應變措施。 四、其他海洋污染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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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範圍
一、本計畫所稱海洋污染緊急事件,其範圍包括:
(一)船舶發生海難或其他意外事件,造成船舶載運物質、油料外
洩或有油料外洩之虞,致有危害人體健康、嚴重污染環境之
虞者。
(二)油輸送設施、載運油料船舶執行油料輸送期間發生事故,造
成油料外洩或有油料外洩之虞者。
(三)離岸風場發生海上事故,造成油污外洩者。
(四)因陸源污染、海域工程、海洋棄置、船舶施工或其他意外事
件所致油料排洩,嚴重污染海洋環境者。
(五)利用海洋設施、海底管線執行化學品輸送期間,造成化學品
外洩或有化學品外洩之虞者。
(六)儲槽或貯油槽發生事故,造成油污或化學品外洩者。
二、海洋污染緊急事件以外之海洋污染事件,應比照本計畫實施應變
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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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應變類別
針對海洋污染緊急事件範圍,依據災害事件發生類別啟動應變作業:
一、因海難事件導致海洋污染發生,由交通部航港局(以下簡稱航港
局)或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以下簡稱臺中港務
分公司)依權責負責應變開設「海難災害應變中心」,統籌應變
處理及執行污染應變、事故船船貨、殘油與外洩油料、船體移除
及相關應變作為,直至環境復原完成。
二、非因海難事件導致海洋污染發生,由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
下簡稱環保局)針對事件規模進行研判,並依本計畫內容執行應
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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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通報系統
一、因海難事件導致海洋污染發生:
(一)航政機關、港口管理機關(構)、海岸管理機關及相關單位
於接獲因海難事件導致之海洋污染事件發生者,應立即將相
關資料通報航港局、臺中港務分公司、環保局、海洋委員會
海巡署第四巡防區指揮部(以下簡稱海巡署)。
(二)於航港局或臺中港務分公司開設海難災害應變中心前,相關
應變機關(構)單位雖尚未進駐,仍應依權責掌握污染狀況
及執行應變,並以電話、簡訊、傳真、通報系統或其他方式
通報航港局或臺中港務分公司、環保局。
(三)於航港局或臺中港務分公司開設海難災害應變中心後,應變
中心成員應隨時掌握污染情形,持續檢討清除作業方式、進
程及成效,並依通報流程,依式填報處理情形回報表,並傳
真至應變中心。
二、非因海難事件導致海洋污染發生:
(一)航政機關、港口管理機關(構)、海岸管理機關及相關單位
於接獲非因海難事件導致之海洋污染事件發生者,應立即將
相關資料通報環保局、海巡署。
(二)於環保局開設海洋污染緊急應變中心(以下簡稱污染緊急應
變中心)前,相關應變機關(構)單位雖尚未進駐,仍應依
權責掌握污染狀況及執行應變,並以電話、簡訊、傳真、通
報系統或其他方式通報環保局。
(三)於環保局成立污染緊急應變中心後,應變中心成員應隨時掌
握污染情形,持續檢討清除作業方式、進程及成效並依通報
流程,依式填報處理情形回報表,並傳真至污染緊急應變中
心。
三、通報表如附件一、通報流程如附件二、處理情形回報表如附件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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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分工(組織)及應變層級
一、因海難事件導致海洋污染發生:
(一)航港局或臺中港務分公司接獲通報後,決定所需之應變層
級,並依下列方式執行應變:
1.第一級:油外洩或有外洩之虞未達一百公噸─小型外洩
,由海岸管理機關、本府或港口管理機關(構)負責應
變,及依據其訂定之海洋污染緊急應變計畫內容,執行
各項污染清除措施。
2.第二級:油外洩或有外洩之虞達一百公噸至七百公噸─
中等程度或顯著之外洩,由交通部(商港區域)、行政
院農業委員會(漁港區域)、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
以下簡稱海保署)(其他海岸區域)、內政部營建署(國
家級重要濕地)、海巡署(海上)負責應變,並依據其訂
定之海洋污染緊急應變計畫內容,執行各項污染清除措
施。
3.第三級:油外洩或有外洩之虞逾七百公噸─重大外洩,
由交通部開設之海難災害應變中心執行應變。
4.下列情況,應考慮採行重大海洋油污染(即第三級)應
變:
(1)油品事業機構之油品外洩,其污染程度與預估動員之
應變能量已超過其因應能力。
(2)應地方政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請求,外洩程度超
過其因應能力,雖已取得其他支援,仍無法有效執行
應變。
(二)航港局或臺中港務分公司開設海難災害應變中心,經研判
為因海難事件導致海洋污染應變層級,航港局或臺中港務
分公司應即設立「海洋污染緊急應變小組」,並視需求開
設「海難災害應變中心」,由航港局局長或臺中港務分公
司總經理擔任召集人,通知應變中心各成員機關即刻進駐
,並依事件發生地點,由下列權責機關成立現場應變前進
指揮所,以及時有效獲得各項人力、設備資源:
1.海岸:海巡署、環保局。
2.海上:海巡署。
3.商港區域:臺中港務分公司、航港局或指定機關。
4.漁港區域:臺中市海岸資源漁業發展所(以下簡稱海資所
)。
(三)航港局或臺中港務分公司開設海難災害應變中心成員,包
括環保局、海巡署、臺中港務分公司、航港局、內政部消
防署臺中港務消防隊、內政部警政署臺中港務警察總隊、
海資所、臺中市政府消防局、臺中市政府衛生局、臺中市
政府警察局、臺中市政府農業局(以下簡稱農業局)、臺
中市政府新聞局、臺中市政府法制局及其他相關機關(構
)等,各成員機關應視需求於內部成立應變小組,主動執
行有關之應變處理事項。
(四)航港局或臺中港務分公司開設海難災害應變中心主要污染
應變工作項目:
1.依據不同事件污染規模決定應變層級後,應由各層級主
政機關依據其訂定之海洋污染緊急應變計畫內容,指派
應變中心指揮官。指揮官可視應變需求指派現場前進指
揮所指揮官,主政督導執行前進指揮所開設與人員進駐
、協調各項污染清除作業與其他應變相關工作。
2.監督污染行為人擬定污染清除策略:依據污染區域海岸
敏感區位分布、海洋水文、船舶交通實況及相關調查評
估結果等,監督污染行為人擬定污染清除策略據以執行
,內容應至少包括污染清除範圍、動員能量、清除程度
、監測作業、清除期限及交通部開設海難災害應變中心
要求事項等。
3.應變資材調集前運:依據污染區域實際污染狀況與應變
需求,統籌調度各項應變資材、設備與器材等,以利執
行污染清除與應變作為。
4.水質採樣及蒐證:
(1)執行污染區域水質、廢油水採樣檢測與比對分析作業
,及進行受污染區域蒐證工作,並整理、保全相關資
料,提供求償參考。
(2)污染狀況解除後,持續進行水質採樣作業,據以追蹤
掌握環境復原情形。
(五)航港局或臺中港務分公司開設海難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指
派發言人,統一對外公布相關訊息。
(六)航港局或臺中港務分公司開設海難災害應變中心得視需要
,聘請專家、學者擔任諮詢顧問。
二、非因海難事件導致海洋污染發生:
(一)環保局接獲通報後,決定所需之應變層級,並依下列方式
執行應變:
1.第一級:油外洩或有外洩之虞未達一百公噸─小型外洩
,由海岸管理機關、本府或港口管理機關(構)負責應
變,及依據其訂定之海洋污染緊急應變計畫內容,執行
各項污染清除措施,並視污染狀況決定是否成立污染緊
急應變中心。
2.第二級:油外洩或有外洩之虞達一百公噸至七百公噸─
中等程度或顯著之外洩,由交通部(商港區域)、行政
院農業委員會(漁港區域)、海保署(其他海岸區域)
、內政部營建署(國家級重要濕地)、海巡署(海上)負
責應變並依據其訂定之海洋污染緊急應變計畫內容成立
污染緊急應變中心,據以執行各項污染清除措施。
3.第三級:油外洩或有外洩之虞逾七百公噸─重大外洩,
由「重大海洋污染緊急應變小組」成立污染緊急應變中
心執行應變。
4.下列情況,應考慮採行重大海洋污染(即第三級)應變
:
(1)油品事業機構之油品外洩,其污染程度與預估動員之
應變能量已超過其因應能力。
(2)應地方政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請求,外洩程度超
過其因應能力,雖已取得其他支援,仍無法有效執行
應變。
(二)成立污染緊急應變中心,經研判為非因海難事件導致海洋
污染應變層級,環保局應即依本計畫設立「海洋污染緊急
應變小組」,並視需求成立「污染緊急應變中心」,由市
長擔任召集人(或於商港區域,由交通部指派代表擔任召
集人),通知污染緊急應變中心各成員機關即刻進駐,並
依事件發生地點,由下列權責機關成立現場應變前進指揮
所,以及時有效獲得各項人力、設備資源:
1.海岸:海巡署、環保局。
2.海上:海巡署。
3.商港區域:臺中港務分公司、航港局或指定機關。
4.漁港區域:海資所。
(三)污染緊急應變中心成員,包括環保局、海巡署、臺中港務
分公司、航港局、內政部消防署臺中港務消防隊、內政部
警政署臺中港務警察總隊、海資所、臺中市政府消防局、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農業局、臺中市
政府新聞局、臺中市政府法制局及其他相關機關(構)等
,各成員機關應視需求於內部成立應變小組,主動執行有
關之應變處理事項。
(四)污染緊急應變中心主要工作項目:
1.依據不同事件污染規模決定應變層級後,應由各層級主
政機關依據其訂定之海洋污染緊急應變計畫內容,指派
污染緊急應變中心指揮官。指揮官可視應變需求指派現
場前進指揮所指揮官,主政督導執行前進指揮所開設與
人員進駐、協調各項污染清除作業與其他應變相關工作
。
2.監督污染行為人擬定污染清除策略:依據污染區域海岸
敏感區位分布、海洋水文、船舶交通實況及相關調查評
估結果等,監督污染行為人擬定污染清除策略據以執行
,內容應至少包括污染清除範圍、動員能量、清除程度
、監測作業、清除期限及污染緊急應變中心要求事項等
。
3.應變資材調集前運:依據污染區域實際污染狀況與應變
需求,統籌調度各項應變資材、設備與器材等,以利執
行污染清除與應變作為。
4.水質採樣及蒐證:
(1)執行污染區域水質、廢油水採樣檢測與比對分析作業
,及進行受污染區域蒐證工作,並整理、保全相關資
料,提供求償參考。
(2)污染狀況解除後,持續進行水質採樣作業,據以追蹤
掌握環境復原情形。
(五)污染緊急應變中心指揮官指派發言人,統一對外公布相關
訊息。
(六)污染緊急應變中心得視需要,聘請專家、學者擔任諮詢顧
問。
三、有關本點污染緊急應變中心分工表詳如附件四,其組織架構圖如
附件五,通訊錄如附件六,本市海洋污染應變地圖內容如附件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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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海洋污染樣態
會造成海上污染的樣態主要為船舶海難事故、油輸送設施洩漏、海上
輸送設施洩漏、陸源污染、離岸風場事故、船舶偷排廢油水、海洋棄
置、船舶施工或其他意外等,類型分述如下:
一、海難事故
船舶運送危險品(化學品)應符合船舶法相關規定、船舶危險品
裝載規則、國際海運危險品章程、防止船舶污染國際公約附錄三
防止海上載運包裝型式有害物質污染規則,惟化學品船或載運之
化學品貨櫃之船舶若發生海難事件仍有造成海洋污染之風險,因
此預防此類船舶發生海難事件成為預防海洋污染重要之課題之一
。
二、油輸送設施洩漏
油輸送作業之洩漏風險在於輸油管線連接頭及輸送壓力是否能維
持正常,因此如何落實輸油管線之檢查、輸送壓力之監控為防止
港區輸油作業發生洩漏之關鍵。
三、化學品輸送設施洩漏
化學品輸送作業之洩漏風險在於輸送管線連接頭及輸送壓力是否
能維持正常,因此如何落實化學品管線之檢查、輸送壓力之監控
為防止化學品輸送作業發生洩漏之關鍵。
四、陸源污染
儲槽或貯油槽倘管理不慎,造成外洩之油污或污染物會隨著河川
進入港區或海洋,造成海洋環境污染。
五、離岸風場發生事故
維修風機造成之污染或風機輸油管洩漏油污將造成海洋污染,如
何避免離岸風場內發生事故成為預防非海難污染事件之重要課題
。
六、船舶偷排廢油水
臺海周邊之商船、貨船、客船、郵輪、軍艦、漁船、遊憩船及其
他公務船舶等,容易發生未妥善處理船上之廢油水而偷排至海上
,造成海洋污染。
七、海洋棄置、船舶施工或其他意外
海洋棄置作業、船舶施工(如建造、修理、拆解、打撈、清艙)
或其他海上意外事故,會造成海洋環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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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減災預防
為減少海上發生污染災害,各應變機關(構)應配合執行各中央主管
機關、地方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別就本市海洋污染風險
樣態提出減災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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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災前整備
為確保海洋污染事件發生時,能於第一時間應變處理,避免污染擴散
後影響範圍擴大增加處理難度,各權責機關應於要求污染行為人或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污染清除之同時,即備妥應變資材於污染事件地
點鄰近區域,以確保於污染發生後可進行緊急處置。
一、應變資材與工具之整備:
(一)各應變機關(構)、油品事業機構、油輸送業者、海岸管理
機構,應將應變作業所需之設備、器材妥為備置,並應定期
維護、保養、檢查。
(二)各成員機關及目的事業機關應依本計畫之任務分工備妥相關
設備、器材及工具。
(三)各機關、單位、機構應定期將其保管之器具、設備、工具之
詳細清單及貯置情形,通報環保局,海洋污染緊急應變設備
器材統計總表暨儲位分表如附件八,本市緊急應變能量統計
及評估如附件九。
(四)各成員機關及民間機構所購置之清除油污設備得相互支援備
用,外借紀錄應妥為保存。
(五)環保局視實際需要邀集相關機關,檢討本市海洋污染緊急應
變所需之設備器材、品名、規格、數量,並由各權責機關、
單位逐年編列預算購置。
二、監控設備之整備:
各應變機關視需要建立多樣化污染情形蒐集體制,如推動衛星影
像傳輸系統、飛機雷達影像、無人飛行載具與地面監測器等收集
影像資訊及連絡系統。另建立管道以多方面蒐集來自民間企業、
媒體、居民、漁民等之污染情形,以協助本府掌握完整污染情形
,以便因應妥善處理污染。
三、整合業者應變量能:
油輸送業者應變量能應配合環保局盤點作業,並應落實緊急應變
計畫、定期更新資材設備數量以及維護保養紀錄以強化自主管理
。另由環保局協調油輸送業者建立區域聯防通訊方式,以即時因
應及協助處理海洋污染事件。
四、協調民間加入量能:
環保局得與民間團體(組織)及個人簽訂海洋污染應變支援合作
備忘錄如附件十,以公私協力共同維護海洋環境品質。
五、訓練及演習:
環保局應會同成員機關,自行或委託相關機關、機構或團體辦理
海洋油污染應變之訓練,其課程內容包括油污染事故之發現、監
控、遏阻、回收、蒐證採樣、海岸線復原、影響評估、廢棄物處
理及各種設備之使用等項目;並定期辦理應變作業之演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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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處理措施
一、即時應變
當發生海洋污染情形,在航港局或臺中港務分公司開設海難災害
應變中心或環保局成立污染緊急應變中心前,各應變機關應依其
污染地點,分別由商港管理機關(負責商港區域)、漁港管理機關
(負責漁港區域)、海巡署(負責海上及海岸區域)及本府(負責其
他海岸區域)就近爭取時效,先採取抽除殘油、佈置防止污染擴
散設備、堵漏等緊急應變措施,並備妥可動用之相關人力、機具
,運至污染現場,執行污染清除或防止污染範圍擴大等工作。
二、海岸應變
(一)海岸污染現場應變前進指揮所,由污染地點權責機關於污染
現場附近成立現場應變前進指揮所,由下列人員進駐:
1.污染地點權責機關指派一名指揮官。
2.船東或油品事業機構代表。
3.海岸管理機關代表。
4.海巡署代表。
5.農業局代表。
6.緊急應變中心聘請之諮詢顧問。
(二)海岸污染作業內容請參考附件十一海岸油污染應變策略
1.確定污染程度及範圍,並保全相關資料。
2.擬訂清除策略,參考本市海洋污染應變地圖內容(如附件
七)。
3.評估是否須使用化學試劑(如油分散劑)減災及其運用時機
與場域。
4.動員所需人力,集結所需設備、器材。
5.設置媒體對話窗口統一對外發言及發布新聞稿。
6.建立與當地民眾溝通機制。
7.執行海岸清除作業。
8.清除廢棄物妥為處置(最終處理與流向監控)。
9.監督或執行環境監測及復育工作。
10.辦理求償相關作業。
三、海上應變
(一)海上污染現場應變前進指揮所由海巡署成立事故現場前進
指揮所,由下列人員進駐:
1.海巡署指派一名任現場指揮官。
2.船東或油品事業機構代表。
3.港口管理機關(構)代表。
4.環保局代表。
5.其他指定機構之代表。
(二)海上及海岸油污染作業內容請參考附件十一(海岸油污染
應變策略)、附件十二(海上油污染應變要領)、附件十
三(海面油污體積之估算)。
四、商港應變
由交通部督導商港管理機關(構)進行商港區域污染監控與應
變;另商港管理機關(構)依商港法相關規定督導污染業者負
責污染清除、復原等工作。
五、漁港應變
由漁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督導漁港管理機關,統籌漁港區域內
之污染控制及清除處理相關事宜;其作業要領參照海上及海岸
油污染作業內容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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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壹、監測作業
一、海上污染動態監測及污染範圍界定評估部分,由海巡署、港口
管理機關負責監測,必要時應洽請民間組織(如中油公司)協
助。
二、海岸污染動態監測及污染範圍界定評估部分,由海巡署、港口
管理機關(構)、海岸管理機關負責監測。
三、水域水質及污染物監測:
(一)沿海海域水質監測部分,由環保局就沿海海域水質及污染
物質,進行採樣檢驗。
(二)其他海域水質監測部分,由海巡署(必要時會同其他機構
)就其他海域水質及污染物質,進行採樣檢驗。
四、衛星遙測監測及污染範圍評估,依實際污染狀況由環保局洽海
保署、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協調相關單位監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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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貳、野生動植物救援
一、海洋野生動植物:由海洋委員會辦理,農業局協助相關作業。
二、陸域野生動植物:由農業局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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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參、應變階段結束及復原重建
一、環境復原會勘與驗收
應變中心於開設初期即應確認污染區域環境復原作業方式與驗
收標準,並視污染清除與復原程度,召集應變中心相關成員進
行會勘與驗收工作。
(一)農業局:負責或協助地方政府執行重要濕地範圍,農業局
協助海洋委員會辦理相關作業。
(二)海資所:執行漁業資源之相關損害調查工作。
(三)其他應變單位:執行相關之損害調查工作。
二、復原作業
包括環境復原、生態復育及資源復育。經應變中心各成員確認
環境復原結果並完成驗收後,後續有關水質監測、持續追蹤辦
理等工作由各權責機關接續執行。生態復育、資源復育工作應
於環境復原工作期間適時規劃相關執行方式。
(一)農業局:負責或協助地方政府執行重要濕地範圍。另海洋
生態部分,農業局協助海洋委員會辦理相關作業。
(二)海資所:執行漁業資源之復育工作。
(三)其他應變單位:執行相關之復育工作。
三、應變中心撤除時機
(一)環境復原階段完成時,緊急應變中心可依任務需求撤除。
(二)應變中心或污染清除執行機構委由第三方公證單位,確認
污染區域環境復原狀況已達成污染清除要求,且經污染緊
急應變中心各成員確認之。
(三)各權責機關應針對主管業務持續執行後續環境影響監督或
評估作業。
(四)應變中心完成任務並撤除後,應視實際需求將現場移交給
相關權責機關,持續執行善後與後續相關工作,並依本計
畫分工辦理求償。
四、求償
依權責主動依主管法令或民法損害賠償之規定進行損害調查,
並積極求償。求償作業如未涉及跨機關,由各權責機關自行處
理;如涉及跨機關整合,由本府(環保局)統籌求償事宜,各
權責機關應調查損失、提供求償資料並參與訴訟事宜。
(一)農業局:負責或協助地方政府執行濕地範圍及海洋生態之
求償工作。
(二)海資所:執行漁業資源之求償工作。
(三)其他應變單位:執行相關之損害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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