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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身心障礙者申請租賃房屋租金補助之審核及發給,依身心障礙者租賃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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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設籍臺中巿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身心障礙者,得依本要點規定申請 
   租賃房屋租金補助: 
(一)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三點五 
      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者。 
(二)現未接受政府相關租金或貸款利息補貼者。 
(三)現未獲政府補助住宿式照顧費用者。 
(四)現未使用公有房舍或平價住宅者。 
(五)租賃房屋於臺中市。 
(六)身心障礙者、配偶及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均無自有住宅。但現 
      有住宅經戶籍所在地區公所認定不適合居住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之計算方式,應依社會救助法第四條至第五條之三 
      及第四十四條規定辦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無自有住宅: 
(一)身心障礙者、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個別持有應有部分面積 未 
      滿四十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且戶籍未設於該處。 
(二)身心障礙者、配偶及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現正受託管理他人之財 
      產,且身心障礙者、配偶及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非該信託財產之 
      委託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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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要點房屋租金補助標準如下: 
(一)戶內三人以上者: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千元。 
(二)戶內二人以下者: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千元。 
(三)前二款戶內人數之計算,以申請人、配偶及其戶籍內之直系親 
      屬,如配偶並未同戶籍時,補助人數不予列計。 
(四)租屋保證金、公共管理費等相關費用,不予補助;申請補助金額低於規定上限者,覈實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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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申請本補助者,應檢具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每年向戶籍所在地區公 
     所提出申請: 
    (一)申請人及配偶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一份。 
    (二)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正、反面影本一份。 
    (三)租賃有效期間三個月以上之房屋租賃契約(以下簡稱租約)書 
          影本一份。 
    (四)身心障礙者郵局存摺封面影本一份。 
    (五)申請人、配偶及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無自有住宅證明(財產歸 
          戶證明)。 
    (六)無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資格者,需填附社會救助申請及調查表 
          、全戶所得證明、稅籍證明。 
    (七)房屋所有權狀、房屋稅籍證明或當年度房屋稅繳稅證明單(擇 
          一檢附)。 
    (八)屋主戶口名簿影本(但未能出示屋主戶口名簿影本者,得檢附 
          區公所里長、里幹事實際訪視確定填具查訪表)。 
    第五款及第六款之財產歸戶、所得證明、稅籍證明等申請人未檢附者 
     ,由區公所統一造冊函請轄區內之國稅局及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財 
     稅資料中心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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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身心障礙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應自事實發生日起停止租金補貼,並應追繳溢領補貼金額: 
(一)障礙事實消失或死亡。 
(二)入住二十四小時住宿式機構期間。 
(三)遷居至他直轄市、縣(市)。 
(四)申請資料或租賃有虛偽不實情事。 
(五)接受補貼後,喪失前條補貼資格者。 
(六)同時享有承租住宅租金補貼、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政府其 
      他住宅補貼二種以上。 
(七)租賃契約之承租人與出租人或所租賃房屋所有權人具有直系親 
      屬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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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申請房屋租金補助審查程序如下: 
(一)申請人檢附之相關證明文件欠缺時,區公所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二)區公所完成資格審查後,應彙整名冊逕送地方稅務等相關單位確認,並將結果通知申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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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本補助之申請案件,自區公所審查符合補助資格者之當月起,按月將補助款撥入申請人帳戶。 
    租賃房屋租金補助期間最長至當年度十二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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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申請人應於租約到期前一個月,檢送新租約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 
  請延長補助,延長期間最長至當年度十二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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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申請人於房屋租金補助期間內,變更或終止租賃契約時,應立即陳 
  報原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經審核後自變更日或終止日起調整補助 
  額度或停止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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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身心障礙者、配偶及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具有房屋租金補助資格 
    者,僅得由其中一人提出申請,其重複申請者,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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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同一家庭互負扶養義務之親屬如分居兩戶以上者,以補助一戶為 
   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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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申請人依本要點規定所提出之申請書及各項證明文件,經查明內 
   容與事實不符者,除繳回已領取之全部補助外,並自查出事實當 
   月起六個月內不再行提出申請,已申請獲准者,撤銷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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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檢附附件之影本應影印清晰,並加註「與正本相符」及簽名或蓋 
   章切結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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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區公所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前完成身心障礙者租賃房屋租金補助複 
      查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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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