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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供臺中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
校(以下簡稱學校)學生課後藝能學習,培養多元智慧與能力,並發展
學校特色活動,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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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之課後社團,指學校於正式課程以外之課後時間實施團體
性、系統性之活動課程,由專業之師資,定期訓練或研習之學習團
體。
課後社團活動為每節五十分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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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課後社團活動之對象以校內學生為原則並取得學生家長同意後參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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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學校辦理課後社團活動應依下列規定:
(一)應依學生意願自由參加,不得強迫。
(二)不得為遷就課後社團活動而變更原定作息時間及教學計畫。
(三)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其經費收支採零利潤、成本均攤、明細公
開化等原則。
(四)課程規劃應以藝能活動課程設計為主,不得藉社團之名義進行
正式課程加廣、加深或補救教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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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學校辦理課後社團活動,應訂定實施計畫,內容包括辦理單位、招收
對象、班別、時間、師資條件、師資審核、收退費基準、活動內容、
提供之場地設施及設備、安全照護、選填志願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
前項實施計畫應經校內相關會議通過後,公告周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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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課後社團活動之師資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但體育性(運動性)社團指
導教師未具合格教師資格者,應依第二項規定辦理。擔任助理教師
者,亦同:
(一)具有專長之合格教師。
(二)未具有合格教師資格者,應具有相關專長素養,並持有下列學
經歷相關證明文件之一:
1.國內外大學相關科系畢業以上程度者。
2.曾獲選為直轄市或縣(市)級以上相關專長之代表隊一年以上
資歷者;或曾參加直轄市或縣(市)級主辦之相關才藝公開表
演、展示、競賽者。
3.曾獲得國家級、直轄市或縣(市)級,公開之能力檢定、檢核
或鑑別證書者。
(三)未具備前款學經歷,而經學校召開會議認定有特殊專長者(如
民間藝人足堪傳承技藝者)。
學校之體育性(運動性)社團指導教師,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持有全國性體育團體核發之有效教練證。
(二)具體育(運動)相關科系學經歷或相關能力檢定、競賽證明。
前二項所稱學經歷,以經政府機關合法立案之學校、學術機構及政府
機關所頒發之證書、證照或相關證明文件為限。
學校進用課後社團指導教師或助理教師前及聘用期間,應依性別平等
教育法、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不適任教育人
員之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相關規定查閱。如屬通報有案
者,不得進用;已進用者,學校應予以終止進用。
外聘社團指導教師(含助理教師)應遵守性別平等教育法、校園霸凌防
制準則及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等相關規定,如
有違反者,學校應依各該法規之規定處理;學校並應為必要之措施,
避免家長個別聘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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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課後社團活動得視教學需要分組(班)上課;每一組(班)每一節以支付
一位教師鐘點費為原則,並得置助理教師一位至二位,以協助教學及
其他管理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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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課後社團活動經費本參加者付費之原則,由參加該社團之學生平均分
攤。
(一)費用收取項目得包含教材費、學習材料費及活動指導費,社團
活動之經費以「代收代付」方式,納入學校公庫專款專用,其
管理及支用應遵守會計相關法規。
(二)活動指導費包括指導教師鐘點費及行政費,其中鐘點費不得少
於百分之七十,且指導教師鐘點費為優先處理,並比照講座鐘
點費支給表為支給上限。行政費占百分之三十為原則,行政費
支用範圍包括:加(值)班費、誤餐費、文具紙張費、郵電
費、印刷費、水電費、設備維護費、學生活動費及其他相關費
用。
(三)學校辦理課後社團之活動指導費可參考:
1.社團全學期所需經費以全學期總節數乘以鐘點費再除以零點
七計算之。
2.每位學生應收費用以全學期所需經費除以總參加學生數計算
之,清寒學生得酌予減免。
(四)學校應明訂社團退費計算方式,可依下列方式辦理:
1.學生自報名繳費後至實際上課日前退出者,退還教師鐘點費
及行政費之百分之七十;自實際上課之日算起未逾全期三分
之ㄧ者,退還教師鐘點費及行政費之二分之一。參加社團活
動期間已逾全期三分之ㄧ者,不予退還。
2.教材及學習材料費應全額退還,但已購置成品者,發給成
品。
3.社團因故未能開班上課者,應全額退還費用。
4.各校所定之退費金額,不得低於前三目所定之標準。
(五)凡因故或放假未辦理課後社團活動之時數(次數),應補課或
按比率退還費用或減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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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學校應定期考核課後社團參與展演及競賽之成果,並給予指導教師、
參加學生及業務相關人員必要之獎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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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局得不定期視導考核學校課後社團辦理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