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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 例)事件,依循適當原則予以有效之裁處,特訂定本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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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基準考量違規人之違規次數、罰則刑度及情節輕重等因素訂定,其規定如下:
項次 |
裁罰對象 |
違反內容 |
法條依據 |
法定罰鍰額度(新臺幣:元)或其他處罰 |
統一裁罰基準(新臺幣:元) |
(一) |
行為人 |
犯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九條之罪,經判決確定者。 |
1.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
2.兒童及少年性交易犯罪行為人輔導教育辦法第三條。 |
輔導教育課程不得少於十二小時。 |
判刑內容 |
配合輔導教育時數(小時) |
判刑未滿一年、拘役或專科罰金者 |
十二 |
判刑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 |
十六 |
判刑三年以上未滿七年者 |
二十四 |
判刑七年以上未滿十年者 |
三十六 |
判刑十年以上者 |
四十八 |
(二) |
行為人 |
一、不接受主管機關輔導教育或接受之時數不足者。
二、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 |
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項。 |
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
經通知,不接受輔導教育者 |
第一次通知未參加者,處新臺幣一萬元罰鍰;第二次通知未參加者,處新臺幣二萬元罰鍰;第三次以上通知未參加者,處新臺幣三萬元罰鍰,並按次連續處罰至參加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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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輔導教育未滿十二小時 |
第一次處新臺幣六千元、
第二次處新臺幣九千元、
第三次以上處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並按次處罰至參加為止。 |
接受輔導教育十二小時以上未滿二十四小時 |
第一次處新臺幣九千元、
第二次處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第三次以上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並按次處罰至參加為止。 |
接受輔導教育二十四小時以上未滿三十六小時 |
第一次處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第二次處新臺幣一萬八千元、
第三次以上新臺幣處二萬四千元,並按次處罰至參加為止。 |
接受輔導教育三十六小時以上 |
第一次處新臺幣一萬八千元、
第二次處新臺幣二萬四千元、
第三次以上處新臺幣三萬元,並按次處罰至參加為止。 |
(三) |
醫師、藥師、護理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臨床心理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村里幹事、警察、司法人員、觀光業從業人員、網際網路服務供應商、電信系統業者及其他執行兒童福利或少年福利業務人員。 |
一、知悉未滿十八歲之人有從事性交易之虞,未向當地主管機關或第六條所定之單位報告者。
二、知悉未滿十八歲之人有從事性交易,未向當地主管機關或第六條所定之單位報告者。
三、知悉有本條例第四章之犯罪嫌疑而未向當地主管機關或第六條所定之單位報告者。 |
本條例第三十六條。 |
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
知悉未滿十八歲之人有從事性交易之虞,未向當地主管機關或第六條所定之單位報告者。 |
處新臺幣六千元。 |
知悉未滿十八歲之人有從事性交易,未向當地主管機關或第六條所定之單位報告者。 |
處新臺幣一萬元。 |
知悉有本條例第四章之犯罪嫌疑者:
1.知悉第二十二條之犯罪嫌疑者,未向當地主管機關或第六條所定之單位報告者。
2.知悉第二十七條至第三十一條之犯罪嫌疑者,未向當地主管機關或第六條所定之單位報告者。
3.知悉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六條之犯罪嫌疑者,未向當地主管機關或第六條所定之單位報告者。 |
1.處新臺幣一萬元。
2.處新臺幣二萬元。
3.處新臺幣三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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