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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針對兒童及少年遭受父母、監護人、照顧 者、師長等虐待及疏忽照顧,引致嚴重傷害及死亡個案進行檢討,並檢 視體制面之缺乏,避免過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周延兒童及少年保護系 統,依據內政部重大兒童及少年虐待事件防治小組實施計畫成立臺中市 重大兒童及少年虐待事件防治小組(以下簡稱防治小組),並訂定本注 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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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實施範圍: 臺中市轄內發生之兒童及少年因遭受父母、監護人、照顧者、師長等重大虐待事件,引致嚴重傷害及死亡之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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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大兒童及少年虐待事件處理作業方式: (一)第一階段 1、本府社會局或臺中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以下簡稱防治中心)接獲通報後立即緊急介入救援,並協同檢警啟動調查機制,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2、本府社會局或防治中心於案件發生後,由機關發言人統一回應媒體說明案件初步處理情形、依法嚴辦事項及後續安置輔導措施,並依案件發展過程適度對外說明,且應謹守保障當事人權益及隱私之保密原則。 3、查有虐待、疏忽及遺棄等不當情事者,即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相關罰則處以罰鍰,對於失職家長並施予強制性親職教育輔導,涉嫌民、刑法者並移送法辦。 4、案件承辦人應於受理案件後四日內提出調查報告陳核。 (二)第二階段 案件發生十日內應召開防治小組會議,召集人因故無法主持防治小組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主持,並由兒童及少年保護各網絡單位案件承辦人提出案件報告(含書面及口頭),接受防治小組督導。 (三)第三階段 案件發生十四日內完成書面報告,並送內政部兒童局,報告內容包括:蒐集資訊並進行可能致死因素初步分析、釐清問題並界定危險因子、建議中央主管機關及本府具體改善措施、發展預防策略等,並積極補強本市兒童及少年保護系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