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經裁處逾期仍不履行者,依行政執行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處以怠金事件,為建立執法之公平性,並提升公信力,特訂定本基準。 |
|
二、怠金裁罰基準如下表:
違反事件 | 法條依據 | 法定額度(新臺幣:元) | | 統一裁罰基準(新臺幣:元) | 收托人數 | 五人 至 十人 | 十一人至 二十人 | 二十一人至三十人 | 三十一人至九十人 | 九十一人至一百二十人 | 一百二十一人以上 | 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五十二條條第一項 | 行政執行法第三十條第一項 | 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怠金 | 處怠金金額 | 五千 | 一萬 | 五萬 | 十萬 | 十五萬 | 三十萬 |
|
|
三、本府得依案情情節之輕重,依本基準酌予加重或減輕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