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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用
徵收事宜,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特訂定本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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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本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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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停徵自來水費附加清除處理費(以下簡稱清理費)須經環保局
核准後始為有效,自來水公司應依核准公文辦理停徵及恢復徵
收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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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停徵清理費:
一、所生產一般廢棄物或事業廢棄物委託合法公民營清除公司
清運。
二、所生產一般廢棄物或事業廢棄物自行載運至合法公民營垃
圾處理機構(場),並有該機構(場)同意處理之證明者。
三、家戶以外非事業所產生一般廢棄物委託合法公民營清除公
司或直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縣(市)環境保護局、及鄉
(鎮、市、區)公所(以下簡稱執行機關)清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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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符合前條規定者,得檢據下列文件向環保局提出申請停徵清理
費:
一、符合前條第一款規定:
(一)申請書。
(二)自來水費繳費通知單或收據影本。
(三)與公民營清除公司所訂垃圾清運及水肥清運契約書影本。
二、符合前條第二款規定:
(一)申請書。
(二)自來水費繳費通知單或收據影本。
(三)合法公民營垃圾處理機構(場)同意處理之證明文件。
(四)委託公民營清除公司清運水肥契約書影本。
三、符合前條第三款規定:
(一)申請書。
(二)自來水費繳費通知單或收據影本。
(三)與公民營清除公司所訂垃圾清運及水肥清運契約書影本
或執行機關同意清運之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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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申請停徵清理費,其停徵期間如下:
一、符合第四條第一款規定者,以委託清運契約書之期間為停
徵期間;但未於契約書所訂開始清運之期前申請核准停徵
者,以經環保局核准之期間為停徵期間。
二、符合第四條第二款規定者,以合法公民營垃圾處理機構(
場)出具同意處理證明文件及廢棄物流向文件之期間為停
徵期間。
三、符合第四條第三款規定者,以委託清運契約書或執行機關
同意清運期間為停徵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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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各公民營廢棄物清除公司與客戶終止契約時,應函送環保局備
查並辦理恢復徵收清理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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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退還清理費:
一、經環保局核准停徵清理費,仍繼續徵收。
二、續訂清運契約與原清運契約清運期間銜接未間斷,且契約
書經環保局備查。
三、新訂清運契約經環保局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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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申請退還清理費,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環保局核准停徵清理費之證明文件。
三、自來水費繳費收據正本或繳費證明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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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市非指定清除區域內或經環保局專案核准者,免徵清理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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