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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落實本局各單位辦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規定之個人資料管理、維護與執行,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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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個人資料,係指個資法第二條第一款之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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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確實依個資法第五條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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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局應指定專人辦理下列事項: (一)個資法第十八條所定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 (二)損害之預防及危機處理應變之通知。 (三)個人資料保護法令之諮詢。 (四)個人資料保護事項之協調聯繫。 (五)職員工個人資料保護意識之提升及訓練。 前項第一、二款事項由本局各單位主管指定其所屬專責辦理,第三款至第五款由本局企劃資
訊科負責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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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局應設置個人資料保護聯絡窗口,辦理下列事項: (一)本局與公務機關間個人資料保護業務之協調聯繫及緊急應變通報。 (二)本局發生重大個人資料外洩事件聯繫窗口。 (三)本局各科室之其他重大個人資料保護管理事項聯繫處理。 前項辦理事項,由本局企劃資訊科兼辦。 本局各科室應指定專責人員為單位個資保護聯絡人,辦理個資法及本要點所定相關事項之單位內部聯繫、轉達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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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局蒐集當事人個人資料時,除符合個資法第八條第二項所定情形之ㄧ者外,應明確告知當事人下列事項:
(一)機關或單位名稱。
(二)蒐集之目的。
(三)個人資料之類別。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五)當事人依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六)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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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以外之利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 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 之當事人。 (六)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七)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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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局保有之個人資料有誤或缺漏時,應主動更正或補充之。 因可歸責於本局之事由,未為更正或補充之個人資料,應於更正或補充後,通知曾提供利用之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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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局保有之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應主動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但符合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並註明其爭議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經停止處理或利用之個人資料,保有單位應以書面記錄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原因及處理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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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局保有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主動刪除、 停止處理或利用。但符合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 同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經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之個人資料,保有單位應以書面記錄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之原因及處理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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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局保有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主動刪除、 停止處理或利用。但符合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 同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經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之個人資料,保有單位應以書面記錄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之原因及處理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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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當事人依個資法第十條或第十一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為請求時,應以申請書提出於本局。 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居所或其他聯絡處所。 (二)請求之事項。 (三)請求之法令依據、原因事實及理由。 (四)證據。若為文書者,應添具繕本或影本。 (五)年、月、日。 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以書面駁回其申請: (一)申請書應載明、添具之事項有遺漏或欠缺,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 (二)有個資法第十條但書各款情形之一者。 (三)有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二項但書或第三項但書所定情形者。 (四)其他與法令規定不符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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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當事人依個資法第十條請求答覆查詢、提供閱覽或製給複製本者, 本局應於十五日內作成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期間不得逾十五 日,並應於原處理期間屆滿前將其原因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前項決定及通知,由請求事項之業管單位辦理之。 第一項請求提供閱覽經核准者,應於保有該資料之單位內為閱覽,單 位並應派員在場陪同。 當事人請求查詢、閱覽或製給複製本者,準用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 學校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收取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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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當事人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提出請求時,本局應於三十日內作成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期間不得逾三十日,並應於原處理期間屆滿前將其原因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前項決定及通知,由請求事項之業管單位辦理之。 第一項請求經核准者,請求事項之業管單位應即依申請之事項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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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個人資料檔案,其性質特殊或法律另有規定不應公開其檔案名稱者,得依政府資訊公開法或其他法律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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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工作,應符合行政院及其他相關資訊作業安全與機密維護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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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本局依個資法第四條規定委託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適用本要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