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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本市各區老人文康活動中心之使用、管理臻於健全,以提供老人休閒活動場所,維護老人健康,增進老人福利,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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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要點所稱老人文康活動中心,指依據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第三十二條規定興建設立,提供老人休閒活動之場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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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依本要點設置之老人文康活動中心,應冠行政區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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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市老人文康活動中心提供下列服務: (一)、文康休閒活動。 (二)、聯誼服務。 (三)、書報閱覽服務。 (四)、老人福利諮詢服務。 (五)、其他老人福利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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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由區公所委託財團法人或本府核准立案之機構、團體負責管理者,應訂定契約,受委託者應於簽約後一個月內,依第四點所列之服務項目擬具計畫書,報區公所核定後據以實施。區公所於委託期間應評估其績效,績效不彰者應中止委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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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老人文康活動中心不得供人留宿、設立戶籍或為法人、機構、團體之會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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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老人文康活動中心之開放時間及使用各場地應酌收場地費、水電費及清潔維護費,其規定由管理單位訂定,並報本府社會局備查後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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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老人文康活動中心所需基本水電費等管理費用得由各區公所視情形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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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使用老人文康活動中心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公序良俗。 (二)、營業行為。 (三)、賭博、酗酒、滋事或阻撓各項服務進行之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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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要點施行前已設立之老人休閒中心,其設立要件與本要點不相符合者,應於本要點實施之日起五年內完成改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