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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23:4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受理公務資料調閱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5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中市勞政字第1000016591號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勞工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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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勞工局(以下簡稱本局)爲處理政府機關或民眾、法人、團體調閱公務資料,確保公務資料安全,提升公務資料管理效能及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公務資料,係指本局處理公務或因公務而產生之各類紀錄資料及其附件,包括本局及所屬機關(構)所持有或保管之文書、圖片、紀錄、照片、錄影(音)、微縮片、電腦處理資料等,可供聽、讀、閱覽或藉助科技得以閱覽或理解之文書或物品。
三、本局及所屬機關(構)受理調閱公務資料案件,業務承辦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司法、軍法、稅務、監察、審計及其他依法律規定具有調查權之機關,因偵辦案件或業務需要,得依據各該法律規定,行文本局調閱公務資料;未出示調閱公文者,應請該機關正式備文調閱。
 (二)前款以外其他機關因辦理移送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偵辦犯罪或為執行公務之業務上必要,而有調閱本局公務資料需要者,應敘明案由及調閱範圍,行文本局辦理。
 (三)無隸屬關係之其他機關請求提供公務資料,係屬行政協助事項,除應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9條規定外,並應參酌政府資訊公開法、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檔案法等相關法令規定,審酌有無提供行政協助之義務或有拒絕之事由。上開請求,除緊急情形外,應以書面(正式備文)為之,否則不予受理。
 (四)民眾或法人、團體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公務資料,應參酌行政  程序法第46條、政府資訊公開法、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檔案法及本局檔案借閱要點等相關法令規定,審酌有無應予拒絕之情形。上開申請應備具申請書,如以言詞為申請者,受理之人員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四、依前點規定備具公文、申請書或書面申請紀錄者,業務承辦人應檢附公文、申請書或書面申請紀錄,及擬同意調閱之資料,簽請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判;機關首長無法裁決時依行政程序報請上級機關核判。
五、提供公務資料以調用影本為原則,並加蓋與原本相符之戳記。惟調借原本時,應請調借機關製交借據,並專人列管列入移交,於調借機關結案(即移送、函送、列參、行政處分)後函請調借機關歸還。如業務主管單位因業務需要時,應協調或函請調借機關歸還。所提供之公務資料係屬檔案正本者,應由業務承辦人依規定向檔案管理單位辦理調卷外借,並應製作收據或回條或於公文中臚列清單請調借機關簽收,並由業務承辦人依據文書處理手冊規定,負責後續稽催事宜。
六、調閱公務資料未獲核可者,受理調閱單位應註明不予提供資料之法令依據函覆調閱機關或民眾、法人、團體。
七、業務承辦人受理調閱公務資料,應審核鑑定是否具保密價值,如確有保密必要,應依機密文書處理,採取必要之保密措施。
八、符合第三點第一、二款之受理調閱公務資料案件,應加會政風室。
九、本要點未盡之事項,悉依行政程序法、政府資訊公開法、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檔案法及相關之法令規章辦理。
十、本作業要點陳奉 局長核定後發布實施,修訂時亦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