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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09:5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業務權限委任委託區公所執行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5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民行字第1000093322號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民政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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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本府及本府各局(處、會)(以下簡稱各局處會)將其主管或委辦業務(以下統稱業務)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或委託臺中市各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所)執行之作業法制化,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府及各局處會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得將其業務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或委託區公所執行,並應將委任或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及刊登本府公報或新聞紙:
(一)屬於一區區域性業務,並與區公所業務職掌關係密切者。
(二)本於便民服務及時效性考量,且該項業務之執行有因地制宜性質,或須經區公所轉報本府核辦,且各局處會審核資料係依據區公所提供之事項者。
三、 本府及各局處會依法規擬將其業務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或委託區公所執行前,應先邀請區公所就該項委任或委託業務之人力、經費、範圍及權限劃分等充分協商確定後並簽報市長核准,再行辦理委任或委託程序。經二次研商會議仍無法達成協議者,得彙整雙方意見並先簽會本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民政局)後,陳請市長裁定之。
四、 本府及各局處會委任或委託業務所需之專業人員,區公所並無編制該業務職系人員者,該業務不得委任或委託。但委任或委託機關支援人力者,不在此限。
本府及各局處會應依委任或委託業務量多寡,支援區公所所需人力。但委任或委託業務所需人力未達一人者,得不支援。業務委任或委託區公所後,區公所認為業務範圍、人力及經費有需調整者,得由區公所提案邀請原主管局處會及民政局檢討調整。
五、 委任業務除本府因應統籌策劃所需作業經費外,所需經費由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並減列原執行本府該項職權之主管局處會預算額度;委託業務所需經費,由委託局處會編列預算撥交區公所支用。
六、 本府及各局處會將其業務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或委託區公所執行時,應將委任或委託業務之作業程序、辦理要領及有關法令送區公所知照,必要時應先辦理教育訓練。
七、 區公所執行委任或委託業務,成效不佳者,得報請主管局處會簽陳市長核定終止委任或委託。
    委任或委託業務辦理成效優良者,得予獎勵;辦理成效不佳係因區公所怠於執行或故意造成者,得予懲處。
八、 各局處會依行政程序法第十九條規定亦得請求區公所行政協助,除免將請求行政協助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並刊登本府公報或新聞紙外,適用本要點。但情況緊急者得簽會民政局並陳市長核准後辦理。
九、 本要點函頒生效前,本府或各局處業務係依原臺中市政府(人事處)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九日召開「臺中縣、市合併改制直轄市後,機關及業務委託區公所管(辦)理相關事宜會議」之提案二議決通過「在地便民服務」各項目委任或委託區公所執行者,除免依第三點規定辦理外,適用本要點。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