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中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中正堂之使用管理,並提供本府各機關、學校及其他機關、團體使用,特訂定本要點。 |
|
二、中正堂除供市政府所屬局、科、室免費使用外,其他機關、學校、社團等,凡其所辦活動經填具申請表送由本局相關業務單位核准後始可使用。 |
|
三、使用中正堂時間以「場」為計算單位,分上午、下午、晚間3種,其起訖時間及費用如下: (一)會議: 1. | 上午 | 1,500元。 | 3. | 上下午連續 | 2,500元。 | 2. | 下午 | 1,500元。 | 4. | 晚間 | 3,000元。 |
(二)表演、比賽、歌舞、電影: 1. | 上午 | 1,800元。 | 4. | 晚間 | 3,000元。 | 2. | 下午 | 1,800元。 | 5. | 排練預演 | 600元。 | 3. | 上下午連續 | 3,000元。 | | | |
(三)使用不計場次按日計收使用冷氣設備費 2,500元。 (四)使用不計場次按日計收使用音響設備費 300元。 (五)使用不計場次按日計收清潔維護費 600元。 |
|
四、使用中正堂應繳交保證金(保證金金額同使用費),於活動完畢後,對借使用設施如損毀或短少情事,應負賠償之責,若無上述情事則全數退還。 |
|
五、使用中正堂經主辦主管單位核准後,需將應付費用一次付清,所收費用解繳市府公庫。 |
|
六、使用中正堂經主管單位核准後,如本局需臨時使用,得將原排定使用時間延後或予以取消。 |
|
七、使用中正堂時間經主辦主管單位排定後,如需變更,須徵得主辦主管單位同意在排定時間內使用,若不需使用已付費用不予退還;若屬天然災害則不在此限,但由於前條原因由本局取消借用者,全部退還。 |
|
八、市政府所屬局、科、室得免費借用中正堂,然須10天前通知主辦主管單位,以便安排。 |
|
九、使用單位表演戲劇、歌舞、各項比賽,依規定須繳納稅捐者,由使用單位自行負責繳納。 |
|
十、使用中正堂所需之佈置,由使用單位自理,使用後應恢復原狀。 |
|
十一、使用中正堂應嚴守時間,並應注意維持公共秩序及環境衛生。 |
|
十二、使用中正堂對於建築物及各項設備,應妥為維護保管,不得黏貼標語、傳單、海報、膠帶或打釘子等。 |
|
十三、使用中正堂須遵守左列各項規定: (一) 舉凡表演戲劇、歌舞、各項比賽等,須印發入場券者,均請使用單位自行先送稅捐稽徵處依法驗印。 (二) 舉辦前項活動,須於10天前將節目內容送本局存記。 (三) 入場人數不得超過座位數,並不得增設座位。 (四) 非演員不得進入舞台及化妝室或其他辦公室,以維護中正堂安全。 |
|
十四、使用中正堂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局得予拒絕或中途停止其使用,已付費用不予退還。 (一) 違反政府法令規定者。 (二) 使用演出內容與申請登記事由不符者。 (三) 演出內容有妨害善良風俗者。 (四) 不遵守時間任意延長者。 (五) 不遵守本要點規定者。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