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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實施平均地權業務,依平均地權
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規定,設置臺中市實施平均地權基金 (
以下簡稱本基金),並訂定本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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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地政局 (以下簡稱地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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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作業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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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ㄧ、本府編列預算撥充。
二、照價收買土地及其改良物出售之盈餘款、租金及使用費之
收入。
三、區段徵收土地出售之盈餘款。
四、市地重劃區出售抵費地盈餘款應撥充數。
五、裁撤留供市地重劃區內增加建設、管理、維護費用專戶之
剩餘款。
六、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七、基金土地資產之經營、管理相關收入。
八、其他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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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基金運用範圍如下:
一、照價收買土地及其改良物補償價款。
二、區段徵收土地之開發費用。
三、市地重劃工程費用、重劃費用及貸款利息。
四、土地重劃抵費地或區段徵收標(讓)售土地及有償撥用土地
所得款不足抵付重劃負擔總費用或區段徵收開發總費用時
,其差額之貼補。
五、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前籌備工作及規劃設計必要費用
。
六、促進市地重劃區或區段徵收區發展之建設、管理及維護費
用。
七、已辦竣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地區建設、管理及維護費用。
八、本基金管理必要費用。
九、研究發展平均地權有關業務必要費用。
十、其他辦理平均地權有關業務必要費用。
前項第四款、第六款至第九款之費用以補助方式辦理;其餘各
款以貸款方式運用。但第五款於市地重劃區或區段徵收區因故
不能實施時得以補助方式辦理。
第一項第一款、第六款至第九款每年度支出之經費合計不得超
過本基金總額之百分之二十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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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基金應於本府市庫代理銀行設立專戶存管。並依巿庫管理相
關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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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基金自撥貸日起計息,利率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定期儲
金二年期存款額度未達五百萬元之機動利率再折減百分之零點
五計算。但折減後利率不得低於百分之零點一二五。
本基金貸款期限最長為六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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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基金應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前項預算之編製與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
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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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基金無存續必要時,應予結束,並辦理結算,其餘存權益歸
屬本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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