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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強化各區衛生所辦理公共衛生
及醫療門診業務,以提升衛生醫療水準,設置臺中市醫療作業
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訂定本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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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作業基金,
以本府衛生局為主管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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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衛生局及所屬單位原有基金。
三、業務收入。
四、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五、補助及捐贈收入。
六、其他有關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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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業務支出。
二、設備之擴充及改良支出。
三、年度餘絀之撥補。
四、其他有關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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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意收益性及安全性,於市庫設立專戶
存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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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
、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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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基金無存續必要時,應予結束,並辦理結算,其餘存權益歸
屬本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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