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其他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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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九、 地籍資料庫主機應設定禁止使用root、oracle等特權帳號進行
遠端登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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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不得攜入機房。行動裝置(如筆記型電腦及隨
身碟)不可直接連接地政內網,須先以最新病毒碼掃毒且關閉Wi-Fi
等無線連網功能後,透過操作區網段間接存取地政內網之設備,並
須全程側錄且記錄於「電腦機房工作日誌」(附表一)及「電腦設備
、磁性媒體及重要文件管制申請紀錄表」(附表六)。行動裝置離開
視線時,須鎖定螢幕,以防止未授權存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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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一、由上級機關統一開發交付使用之系統軟體、應用軟體,不得自行
更動,若有更改需求應依規定報請上級機關統一處理,並依發交
情形於要求期限內完成最新版本之更版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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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二 、 地所每年辦理地籍資料庫重整時間,由本局彙整後通知內政部
地政司。)配合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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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三、自行或委外開發之應用系統軟體,應經資訊室(課)同意後,方
能正式安裝於全國地政資訊網路網段設備中運作,其維謢、更新
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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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四、非經合法授權及與業務無關之軟體,不得安裝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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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五、有關人員違反本要點規定者,應按情節輕重予以處分,如涉及刑
責者,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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