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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地政局電腦機房設備暨資訊作業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7 月 0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中市地資字第1120015521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地政類/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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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紀錄表單

十七、電腦機房之管理如機房溫溼度、維護廠商進入維修或更新設備、核
      心資訊設備異常或故障等應確實填載電腦機房工作日誌(如附表一)
      ,每週陳核主管。

十八、電腦設備發生故障時,應立即修護,並將異常狀況、修護情形填載於
      電腦設備維修紀錄表(如附表四)。

十九、人員進出電腦機房,應經機房值班人員同意方可進入,非經同意不得
      任意操作各項設備,人員進出並應填寫電腦機房人員進出登記表
      (如附表二),確實填載註明具體簡要事由。

二十、對維護系統及輔導作業之電腦廠商人員,機房管理員或值班人員應瞭
      解其工作情形。 考量時效性,允許廠商遠端登錄維護時,應填寫廠
      商遠端維護申請表 (如附表八 ),陳核主管。遠端登錄作業之操作過
      程須全程側錄。

二十一、主機及重要設備之作業系統參數設定、應用系統程式源碼(含設
        定檔)及系統日誌等重要資訊應予備份,並記錄於資料備份紀錄
        表(如附表五),其更新亦同。備份媒體應分置不同建築物異地存
        放並於攜出存放時登錄於「電腦設備、磁性媒體及重要文件管制
        紀錄表」(附表六) 。

二十二、地籍資料庫應每日下班後做全備份並記錄於資料備份紀錄表(如附
        表五)。

二十三、各項資訊資產均應指定專人保管並製作資訊資產清冊。應用系統及
        套裝軟體光碟或相關電子檔案資料、各類軟體之文件(包括授權書
        、相關說明等文件)除規劃存放空間妥為存放,亦應列入資訊資產
        清冊列管。該資產清冊所有資產於機房管理員或代理人異動時列為
        移交清冊並逐項點交。

二十四、各項地政應用系統使用者帳號新增或異動時應由業務單位主管核准
        後,向資訊單位提出申請,並定期檢視使用者帳號管制情形以確保
        系統安全。

二十五、各項地政應用系統使用者操作產生問題時,機房管理員應協助處理
        並紀錄於使用者問題及處理情形紀錄表(如附表七)。

二十六、機房各項資訊設備、作業文件報表及重要儲存媒體之攜出攜入,應
        填寫電腦設備、磁性媒體及重要文件管制申請紀錄表(如附表六)
        ,並經核准後方可攜出入。

二十七、電腦機房內應保持整齊清潔,嚴禁吸煙及使用電熱器具,不得攜入
        食品、飲料及具有影響電腦運作之物體(如:含有磁性、靜電之物
        體),並嚴禁存放易燃物及具揮發性之物品。

二十八、電腦機房應裝設專用門鎖、空調、除塵、除濕、防曬、煙火感應器
        、特殊防火、緊急照明、門禁管制及環境監控等設備。各項設備若
        有故障無法排除時,應儘速通知廠商維修。環境監控若有發出異常
        警訊時,應依環控異常處理程序適當處置。

二十九、 電腦機房之供電,應與一般辦公室電源分開,單獨設置配電盤
         ,為確保供電品質及防止長時間斷電,應加裝不斷電設備及獨
         立之發電機組。發電機應每月測試啟動,且不斷電系統應每年
         與發電機組進行演練,演練紀錄應填載於機房工作日誌。

三  十、各使用者端之專用電腦插座,不得插接使用於其他非電腦之電子產
        品;電腦機房主機應採用雙迴路供電並連結不斷電系統。

三十一、應設置二組以上獨立之空調設備,並互為備援,其設定應隨時符合
        電腦設備安全需求之溫、溼度標準。其相關之儲水槽、散熱水塔、
        室外機等配備,應併同空調主機納入管理,定期維護。

三十二、資訊儲存媒體(含備份媒體)應設置專用儲存櫃妥善存放,除機房
        管理員外,其他人員非經同意不得取用,並應以「電腦設備、磁性
        媒體及重要文件管制紀錄表」(附表六)登記備查。其儲存場所,應
        注意溫、濕度控制及磁場效應,並應有專用之消防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