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目的: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強化教育人員對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之責任通報制度,加強責任通報案件之調查處理及獎懲,特訂定本規定。 |
|
二、本規定用詞,定義如下: (一) 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指兒童及少年有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 (二) 家庭暴力事件:指發生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稱家庭暴力者。 (三) 性侵害事件: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稱性侵害犯罪。 |
|
三、本規定適用對象如下: (一)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之教育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之教育人員。 (二)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規定之教育人員。 (三)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條規定之教育人員。 |
|
四、通報責任: (一)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責任通報人員知悉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時,應立即向臺中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及本局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二)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規定責任通報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者,應通報臺中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 (三)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條規定責任通報人員於執行職務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臺中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
|
五、調查處理及獎懲措施: (一) 本局應邀請相關單位召開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教育人員責任通報調查審議會議(以下簡稱審議會議),調查處理及獎懲未通報案件。 (二) 受理案件類型: 1.獎勵案件:教育人員依法定職責於知悉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時立即通報主管機關,且積極配合提供完備資訊,有助社工員介入處理,經民眾舉報者,或經教育人員隸屬單位及其他相關單位評估應予奬勵者。 2.懲處案件:教育人員未依法定職責於知悉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時立即通報主管機關,致社工員未能及時介入處理,保護個案人身安全,經民眾舉報者,或經該教育人員隸屬單位及其他相關單位評估應予調查處理者。 (三) 調查處理及審議程序: 1. 依本規定受理之案件由相關單位向本局提請調查或審議,必要時應檢附相關佐證資料;相關申請表件由本局另定之。 2. 本局應自受理案件後一個月內召開審議會議進行調查。 3. 本局召開審議會議調查獎懲案件有疑義時,得調閱有關資料,必要時並得通知受獎懲之責任通報人員、有關人員或其單位主管到會說明。 4. 調查過程中應保護申請人、相對人及被通報人之隱私權,並應作成調查報告,以為審議依據。 5. 審議結果確定後,移送該教育人員所屬機關辦理獎懲事宜,未盡責任通報之案件並應移送權責機關依法課處罰鍰。 (四) 行政獎懲 1. 公務人員依規定或未依規定通報者,經本局調查屬實,移人事單位建請獎懲。 2. 非公務人員依規定或未依規定通報者,經本府(教育局)調查屬實,移該員所屬單位依其內部規定自行辦理獎懲。 |
|
六、保密及工作倫理原則 (一) 對通報人:主管機關對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及人身安全保護。 (二) 對被害人:需維護被害人之個人隱私及秘密,不得於公開場合談論有關其個人事件。 |
|
七、通報人員之獎懲標準 (一) 有下列情形之ㄧ者,嘉獎: 1. 知悉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主動通報,具有績效。 2. 積極辦理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責任通報宣導、講習、訓練,圓滿達成任務。 3. 其他對推動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通報業務有具體優良事蹟。 (二) 有下列情形之ㄧ者,記功: 1. 知悉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主動通報,有特殊表現或優異績效。 2. 積極辦理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責任通報宣導、講習、訓練,圓滿達成任務,有特殊表現或優異績效。 3. 其他對推動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通報業務有重要優良事蹟表現,足為一般表率。 (三) 有下列情形之ㄧ者,申誡: 1. 懈怠職務,知悉兒童及少年保護及家庭暴力未主動通報,致發生不良後果情節輕微。 2. 對屬員疏於督導,未能主動通報兒童及少年保護及家庭暴力,致發生不良後果情節輕微。 (四) 有下列情形之ㄧ者,記過: 1. 懈怠職務,知悉兒童及少年保護及家庭暴力未主動通報,致發生不良後果情節重大。 2. 對屬員疏於督導,未能主動通報兒童及少年保護及家庭暴力,致發生不良後果情節重大。 3. 對於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條責任通報規定者,針對教育相關人員處以大過以上之處分。 前項規定嘉獎、記功或申誡、記過之標準,得視事實發生之原因、動機及影響程序等因素核予一次或二次之獎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