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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10.09 12:0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受託辦理本市市立學校教師甄選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4 月 2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中市教小字第1140089585號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教育類/行政規則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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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接受本市各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辦理教師甄選,特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局設臺中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受託辦理有關教師甄選工作,其職掌如下:
(一)審查甄選簡章。
(二)試務工作諮詢。
(三)審議錄取名單。
(四)其他有關教師甄選相關事宜。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一人,其組成方式如下:
    (一)當然委員:本局局長(兼任主任委員)、副局長一人(兼任副主 
        任委員)、業務主管科(室)科長(主任)、人事室、政風室及承辦 
        各該教育階段教師甄選試務工作之學校校長各一人。
    (二)聘(派)兼委員:專家學者三人、校長三人、教師三人及家長二
        人。
    本委員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四、本委員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本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之委員,無法   
    親自出席者,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五、本委員會於該年度教師甄選工作完成時即解散之。
六、本委員會之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七、各缺額學校應依本局協助本市各國民中小學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本市  
    及他縣市教師介聘之規定,接受各類來源師資後,所餘之缺額經各校
    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得委託本局辦理甄選。
八、經本局公開甄選合格之人員,各委託學校應提請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
    通過後予以聘任。
    前項人員除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發現有教師法第十九條、教育
    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或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
    係條例第二十一條情事之一者外,均應予聘任。
九、各校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後所出之缺額,不得列入當年度教師甄選
    之缺額。該缺額由各校依規定聘用代理、代課教師,於下學年度再行
    補實。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