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1 22:2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溫泉標章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4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00056110號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觀光旅遊類/自治規則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一條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徵收溫泉標章標識牌之規費,
          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本府觀光旅遊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三條    溫泉使用事業者依溫泉標章申請使用辦法第七條規定,向本局
          申請發給溫泉標章標識牌,應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一千元。
第四條    溫泉使用事業者申請溫泉標章標識牌,經本局審查合格者,應
          繳納溫泉標章標識牌規費新臺幣二萬元後,始得發給。
          申請補發或換發溫泉標章標識牌者亦同。
第五條    溫泉使用事業者僅申請換發或補發溫泉標章標識牌上之附記牌
          ,應繳納附記牌費新臺幣五千元。
          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地址變更而申請換發溫泉標識牌
          者,免繳納溫泉標識牌規費。
第六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