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貫徹清廉、效率,提昇優質之商業登記服務,並增進民眾與政府溝通機會,進而達成便民、效率之施政目標,特訂定本要點。 |
|
二、本局商業登記志工得由台中市記帳士公會及台中市稅務代理人協會等就具有服務熱忱與志趣之會員推薦之。 |
|
三、本局商業登記志工應於排班時段輪駐本局商業科設置之服務台,協助民眾有關商業登記服務相關事宜。 前項排班時段,指每週一至週五上午九時至十一時三十分,以每日為一班。 |
|
四、本局商業登記志工為無給職。但本局得依志願服務法第十六條規定辦理意外保險。 |
|
五、本局商業登記志工得辦理志工基礎訓練及成長訓練。 前項基礎訓練,得由本局辦理服務項目及相關法令講習;成長訓練,得由本局隨時就新修訂法令對志工加以講授訓練,及辦理相關法令新、修訂之轉知,以資提昇法規認知及為民服務之品質。 |
|
六、商業登記志工服務項目如下: (一)協助商業登記書件填寫及檢視服務事宜。 (二)其他稅務法規諮詢服務。 |
|
七、本局於每年十二月提出執行成效檢討報告,以期能及時改進缺失確保工作目標之達成,並對服務績優志工頒發服務獎牌,以資鼓勵。 |
|
八、本局志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並勸告無效者,得予解聘: (一)未依志工輪值表值勤者。 (二)未確實填寫值勤紀錄者。 (三)未遵守志願服務法第十五條志工之義務者。 (四)違背志工服務宗旨、破壞本局榮譽或市府形象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