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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臺中市政府為規範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之設置,依招牌廣告及
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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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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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正面式招牌廣告之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縱長超過二公尺者,應申請雜項執照。
二、下端距離地面淨距離不得低於三公尺,並不得低於騎樓下
面樑底線,上端不得高於建築物簷口底面或女兒牆。
三、設置於建築物各樓層者,不得覆蓋窗戶、消防避難出口或
其他開口。但窗戶經開業建築師簽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通
風採光及緊急進口設置規定者,不在此限。
四、突出牆面不得超過五十公分。
五、設置於樓梯間、昇降機間、機械房、水塔及水箱等屋頂突
出物者,上端不得高於屋頂突出物一公尺,且自屋頂版面
起算不得超過九公尺。
六、設置於合法雨遮上方者,縱長不得超過一點五公尺,且不
得超出合法雨遮範圍,並不受第二款之限制。
七、設置於透空框架上下或側邊者,除屋頂突出物之透空遮牆
及立體構架外,其表面積合計不得大於透空框架透空面積
之二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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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側懸式招牌廣告之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縱長超過六公尺者,應申請雜項執照。
二、下端距離地面淨距離不得低於三公尺,不得突出建築物牆
(柱)面超過一點五公尺。但位於車道上方者,下端距離地
面淨距離不得低於四點六公尺,上端不得高於建築物簷口
底面或女兒牆。
三、厚度不得超過五十公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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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騎樓招牌廣告之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置於建築物騎樓內或騎樓版下之側懸式或懸吊式招牌,
下端距離地面淨距離不得低於三公尺,厚度不得超過五十
公分。
二、設置於建築物騎樓柱面四周,不得突出該柱各面超過三十
公分,騎樓淨寬應達二點五公尺以上。
三、設置於騎樓內側牆面之正面式招牌廣告,不得突出騎樓內
側牆面超過三十公分,下端距離地面淨距離不得低於二點
一公尺。但設置位置牆面未開口且左右兩側邊緣為弧型或
內嵌入牆面者,下端距離地面淨距離不受二點一公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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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設置於地面之樹立廣告,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空地上設置之樹立廣告,其高度超過六公尺者,應申請雜
項執照。
二、設置於騎樓地或都市計畫規定應退縮建築範圍者,不得妨
礙通行且不得突出建築線。
三、於騎樓地以垂直建築線方向設置者,應留設自建築線退縮
四公尺後,向道路方向起算二點五公尺以上淨寬,以供行
人通行,且在二點五公尺淨寬範圍內,下端距離地面淨距
離不得低於三公尺,位於車道上方者,其下端距離地面淨
距離不得低於四點六公尺。
四、於騎樓地以平行建築線方向設置者,其垂直支撐構架應設
置於距建築線一點五公尺之基地範圍內,除垂直支撐構架
外,下端距離地面淨距離不得低於三公尺,位於車道上方
者,其下端距離地面淨距離不得低於四點六公尺。
五、高度超過六公尺者,一宗基地得設置一處。但空地面積大
於六百平方公尺者,每超過六百平方公尺得增設一處。
六、建築基地內所有樹立廣告物總投影面積以三平方公尺為限
,超過部分應計入建築面積。
七、設置之高度自基地地面起算不得超過十五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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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設置於屋頂之樹立廣告,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高度超過三公尺者,應申請雜項執照。
二、自女兒牆上方留設一點五公尺以上淨距離供逃生避難使用
。但自女兒牆退縮一點五公尺且自屋頂版面挑高二公尺以
上設置者、於斜屋頂版面上設置者,或於樓梯間、昇降機
間、機械房、水塔及水箱等屋頂突出物設置者,不在此限
。
三、廣告物面板總長度,不得大於屋頂層周邊水平投影總長度
之二分之ㄧ。
四、設置之高度自屋頂版面起算不得超過九公尺。
五、設置之高度自地面起算超過二十公尺者,應依規定裝設安
全避雷措施,高度超過四十五公尺者,應設置航空障礙燈
。
六、不得影響消防安全及防火避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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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內容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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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材質應注意安全性。其照明方式採外架照
明者,燈具不得突出建築線二公尺,下端距離地面淨距離不得
低於四點六公尺,用電裝置設備應符合屋內線路裝置規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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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於住宅區四樓以上或高度超過十公尺
者,不得使用閃爍式燈光照明、電視牆及電腦顯示板。但建築
物臨接寬度在二十公尺以上道路且樓高在三十公尺以上,於屋
頂設置廣告物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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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許可審查程序分為圖說審查及竣工
查驗。圖說審查合格者,准予施工,並應於三個月內辦理竣
工查驗。竣工查驗合格者,發給廣告物許可證。
應送都市設計審議案件,其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圖說提案經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者,得不受第三條
第六款、第七款、第六條第五款、第六款及第七條第三款規
定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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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申請設置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圖說審查,應備具申請書,並檢 附下列書件,向都發局或都發局委託之專業團體提出: 一、簽證表。 二、審查表。 三、設計圖及其說明。 四、設置處所之所有權證明文件或使用權同意書。 五、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情事者,應檢附經區分所有權 人會議之決議文件或社區規約;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 十三條情事者,應檢附區分所有權人同意書。 六、應經都市設計審議之地區,檢附都市設計審查審定書有關 廣告物設置部分資料。 七、面臨未開闢道路或既成巷道之空地上申請設置樹立廣告者 ,應檢附建築線指定文件。但已取得雜項執照者免附。 八、位於公共設施預定地者,應檢附切結書切結將來政府開闢 公共設施時應無償拆除。 九、廣告塔設於建築物屋頂者,應檢附建築物結構安全證明。 但已取得雜項執照者免附。 十、其他經都發局公告之文件。 前項第三款設計圖及其說明應載明內容、長寬高尺寸、與建築 物或申請基地之關係位置、材料、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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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申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竣工查驗,應備具申請書,並檢 附下列書件,向都發局或都發局委託之專業團體提出: 一、責任施工保證書。 二、現場竣工照片。 三、其他經都發局公告之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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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依規定應申辦雜項執照者,得併同建造執
照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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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廣告物未逾廣告物許可證有效期限,其構架之尺寸位置未變更 ,僅更換廣告物面板者,得無須再重新申請廣告物許可證,由 原申請人檢附現況照片報請都發局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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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廣告物逾許可有效期限,重新申請設置,其構架之尺寸位置未 變更者,得備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書件,向都發局或都發局 委託之專業團體提出,直接發給廣告物許可證,不受第十一條 二階段程序限制: 一、設計圖及其說明。 二、設置處所之所有權證明文件或使用權同意書。 三、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情事者,應檢附經區分所有權 人會議之決議文件或社區規約;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 十三條情事者,應檢附區分所有權人同意書。 四、責任施工保證書。 五、其他經都發局公告之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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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之標準圖樣,由都發局另定之。 選用前項標準圖樣設置廣告者,其圖說審查及竣工查驗得於竣 工後合併辦理,並免附設計圖及其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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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取得許可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應將許可證核准日期及字號
標示於廣告物之左下角、右下角或明顯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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