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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處理程序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及臺中市政 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資訊安全處理小組設置要點」訂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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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局為有效掌握資訊通訊及網路系統遭受破壞、不當使用等危安或重 大災害事件,能迅速通報及緊急應變處置,並在最短時間內回復,以 確保本局之正常運作,特訂定資訊安全事件緊急應變處理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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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程序適用對象及時機: (一)適用對象:本局及各區衛生所資訊及網路系統。 (二)適用時機:本局於發生重大資訊安全事件或其他災害涉及資訊安全事件時,應立即依本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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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局設置之「資訊安全處理小組」,負責資訊安全事件緊急應變處理 ,並由執行秘書負責危機通報,執行幹事執行資訊安全預防、緊急應 變處理等相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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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資訊安全事件等級概分為普、中、高三級,由機關依資料保護受到損 害、影響業務運作、影響法律規章遵循、人員傷亡、損害組織信譽及 其他等六大影響構面,分別考量資訊系統於發生資訊安全事故時可能 造成的衝擊,即衡量資訊系統資料外洩、資料遭竄改、系統故障等情 事時,可能造成的後果嚴重程度,並據以評估、設定安全等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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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資訊安全事件危機通報作業注意事項: (一)本局成立常態任務編組之「資訊安全處理小組」,負責執行資訊安全 預防及危機通報、緊急應變處理相關措施。 (二)資訊安全事件影響層面如遇重大災害,且影響層面深廣、受損程度嚴 重時(如外力入侵、破壞重大突發事件等,或水、火災、地震、天然 災害等涉及資訊安全事件者),應儘速向國家資通安全應變中心危機 通報分組通報。 (三)資訊安全事件危機通報作業程序如下: 1. 本局「資訊安全處理小組」於發生危安事故時,應將事件發生之事 實、可能影響之範圍、損失評估、判斷支援申請、採取之應變措施 等事項,立即(最遲不得超過一小時)填具「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單 」(如附件一),並透過上網通報至「國家資通安全應變中心」。 2. 本局如遇資訊安全事件,危及人員生命或設備遭到破壞等涉及民、 刑事案件時,應即時通報檢調單位請求處理。 3. 如發生災損,有關通報單之災害損失評估內容包括如下:作業影響 情況、設備或系統損害情況、作業延誤情況、資料受損項目、估算 資通訊系統作業及資料回復所需時間及人員支援狀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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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資訊安全事件緊急應變作業注意事項: (一)事前建置安全防護機制: 1. 建立人員安全管理、資訊、操作管理及維護等安全機制。 2. 建立各項系統故障或中斷時之回復計畫程序。 (二)事中主動預警緊急應變: 本局「資訊安全處理小組」掌握最新的資安訊息,並適時對單位內發布警 告訊息及控制發展趨勢,以降低受損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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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資訊安全事件緊急應變措施如下: (一)就資訊安全危害事件之徵兆,查明事件原因、安全等級區分、判定可 能影響範圍、評估可能損失、判斷是否需要支援申請等作業項目逐一 檢討與處置;並保留被入侵或破壞等證據。 (二)透過衛生署全國醫療資訊網服務中心(Service Center,SC)執行即 時偵防、監測預警工作時,藉由二十四小時之監測工具(如入侵偵測 系統IDS等)以掌握最新的預警訊息,及獲得解決方案(如下載漏洞修 補程式、解毒程式等);或依既定之緊急應變計畫,實施災害緊急應 變搶修處置(如保護、救援、回復運轉等),並持續性主動積極追蹤 管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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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資訊安全事件分類應變步驟如下: (一)內部危安事件:發現(或疑似)遭人為惡意破壞毀損、作業不慎等危 安事件時,應迅速查明事件影響狀況、受損程度等,啟用備分資料、 程式或啟動備援計畫相關措施,儘速回復正常運作。 (二)外力入侵事件: 1. 病毒感染事件:病毒入侵後,隨時掌握電腦病毒感染最新動態,隔 離病毒避免疫情擴散;同時儘速取得所需病毒清除程式,並按病毒 修護程序,完成病毒清除及修護復原工作。 2. 駭客攻擊(或非法入侵)事件: (1) 全面檢討網路安全措施、修補安全漏洞或修正防火牆之設定 等具體改善補救措施,以防止類似入侵或攻擊情事再度發生。 (2) 正式紀錄入侵情形、入侵統計分析及損失評估等資料,以供 防護與預警之參考,並向主管機關或檢警單位提報。 3. 天然災害或重大突發事件: (1) 如遇颱風、水災、地震等天然災害或火災、爆炸、核子事故、 重大建築災害等重大意外事件,應保存備份資料,以利爾後系 統重置復原。 (2) 如遇資通訊網路系統骨幹(主幹頻寬)中斷事件,應立即查明 障礙點、影響區間及範圍,啟動應變機制,緊急調撥備援系統 ,實施流量控管,執行搶修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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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事後復原追蹤鑑識偵查: (一)本局資訊安全處理小組依應變(回復)計畫,實施災後復原重建。 (二)本局資訊安全處理小組執行災後復原工作,首先檢驗資訊安全環境及 硬體設備是否可以正常運作,並執行環境重建、系統復原及掃描作業, 其步驟包含軟硬體設備重新取得建置、重置作業系統及應用系統,以 及運轉測試等;並俟運作正常後即進行安全備份檔案下載、資料回復、 資料重置等相關事宜。 (三)當危機解除後,本局資訊安全處理小組應將災害應變處置復原過程相 關完整紀錄(如事件原因分析及檢討改善方案、防止類似事件再次發 生之具體方案),予以建檔管制,以利爾後查考使用。 (四)本局資訊安全處理小組如有需要,應保留事件發生之線索,向技術服 務中心或檢警單位申請追蹤鑑識、偵查支援,藉研析稽核紀錄或入侵 活動偵測等相關資料,以釐清事件發生的原因與責任;並找出防護系 統之漏洞,尋求補強保護方法,避免事件再度發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