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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加強本局召開各項重要業務會議保密事宜,防止會議資料及內容外洩,造成不必要困擾,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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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事項所稱重要會議係指本局召開之甄審委員會、考績委員會、採購評選委員會及其他需保密之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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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局各課室於重要會議召開前,應就該會議討論內容重要性,說明外洩後可能衍生之後遺症,提醒與會人員遵守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之規定,絕對保守機密,不得洩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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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會議主席依據主辦單位說明,應於會議開始及終結時,以口頭宣布應注意保密事項,並裁示未經許可,不得抄錄、攝影、錄音及以其他方式保存會議內容或對外傳輸現場影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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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召開重要會議應選擇環境單純及隔音設備良好之場地,會議召開期間應儘量避免非工作人員進出,並隨時注意有無外人竊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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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重要會議主辦單位承辦人員及與會人員,同負保密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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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參加重要會議人員應限制為與會議討論事項有關者為限,其他人員非經主席同意不得任意進入會場,大型會議得製作出席證,以加強門禁管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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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重要會議原定出席人員因故不能出席時,應通知主辦單位決定是否可由其他人員代理,不得擅自找人代理出席,會議主席如發現有上述情形,得令其退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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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重要會議結束後,主辦單位應檢視會場,對遺棄文件、廢紙等作妥善處理,作廢之會議資料,應即銷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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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重要會議紀錄分發範圍,以出席會議單位暨有關上級機關為限,會議紀錄中如涉及未出席單位,得摘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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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重要會議以不發布新聞為原則,必要時得由主辦單位斟酌時機與範圍,經簽奉 局長核准後發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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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主辦單位如認為所召開之重要會議議事範圍涉及國家機密,則應事先核定機密等級,並於資料封面標記「機密」等級及編號,登記各領受人號碼;「絕對機密」、「極機密」資料隨用隨發,隨時收回,「機密」、「密」資料參加人員有攜回必要者,得經主席核可後攜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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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注意事項奉 局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