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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安定本府所屬公教人員生活,輔
助其貸款利息貼補,特設置臺中市政府公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
員會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訂定本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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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
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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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特種基金,
以本府人事處為主管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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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依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三、本基金運用所生之收益。
四、其他有關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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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住宅貸款利息貼補業務。
二、急難貸款業務。
三、本基金之管理支出。
四、其他有關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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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基金資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依
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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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決算之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
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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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基金無存續必要時,應予結束,並辦理結算,其餘存權益應
歸屬本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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