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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受理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六項規定之共有物分割糾紛調處案件,為能提供本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充分資訊以作出適當裁處,發揮調處之功能,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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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辦理共有物分割糾紛調處案件前置作業,由地政事務所主任或秘書擔
任召集人組成審查小組召開前置會議,成員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第一課課長。 (二)第一課承辦員一人。 (三)第二課課長。 (四)第二課承辦員一人。 (五)第三課課長。 (六)第三課承辦員一人。 地政事務所如認為有增加成員之必要者,得自行酌予增加。 本小組幕僚工作成員,由召集人指定相關人員兼任之。 受理跨所共有物分割糾紛調處案件時,由土地所在之地政事務所分別辦理實地勘測,並由臺中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地政局)指定召開前置會議之地政事務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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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市受理共有物分割糾紛調處案件後,由委員會幕僚作業單位進行書面審核,未符合法令規定者,通知限期補正或予以駁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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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糾紛調處案件經審核符合法令規定者,即與轄區地政事務所連繫排定勘測日期,移請該轄區地政事務所辦理前置作業時,副知申請人及對造人,請申請人於勘測之日前逕至地政事務所繳納勘測費用。 前項勘測費用依申請人所提分割方案,依內政部訂頒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標準逐案計收。 第一項勘測費用申請人未於勘測之日前繳納者,地政事務所得僅勘查現況無需測量,並敘明處理情形函復地政局。如申請人繳納規費不足額時,地政事務所仍應至現場實地勘測,並告知申請人補足勘測費用。如申請人未於勘測完成三日內補足勘測費用時,地政事務所應敘明處理情形函報地政局辦理補正、駁回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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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地政事務所接獲糾紛調處案,應先就登記、測量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初審,並指派測量人員實地勘測,就申請人擬分割方式之合理性及適法性先行擬具意見送交審查小組參考。 前項測量人員於實地勘測時,應就爭議標的物及鄰近之水溝、道路、 建築物等相關現況現場拍攝照片以為輔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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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地政事務所審查小組召開前置會議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由相關課就登記、地價、測量相關法令及評估申請人擬具之方案,提 供初審意見。 (二)由測量人員就實地勘測結果予以說明。 (三)擬具初審意見表(格式一)及檢附相關資料,報送地政局提供委員參 考。申請人所提方案不具合理性或適法性者,一併研擬妥適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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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審查小組召開前置會議時,應通知地政局指派人員列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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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地政事務所自排定勘測日起,至前置會議紀錄函送地政局之辦理期限 ,除有正當理由報准外,不得逾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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