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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為加強房屋稅稽徵遏止逃漏,增裕庫收並據以
考核承辦人員作業績效,依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
時獎懲案件處理要點,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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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獎懲對象為房屋稅籍清查人員、規劃管控及督導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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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敘獎條件及標準
(一)房屋稅籍清查作業成績,經財政部評比名次為地方稅稽徵機關
甲組第一名至第三名者,敘獎標準如附表一。
(二)未達前款獎勵標準者,就個別清查人員績效敘獎如下:
1.清查人員於年度清查作業期間,依實際改課增加稅額達新臺
幣八百萬元以上且排名第一名及第二名者,嘉獎二次,排名
第三名至第五名者,嘉獎一次。
2.除前目敘獎人員外,各分局清查人員依財政部頒訂清查目標
所分配各分局之清查稅額,達所屬分局目標稅額百分之五十
以上,且為該分局最高者,嘉獎一次。
(三)符合前款獎勵標準之實際清查改課稅額相同者,得並列敘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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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經抽查發現漏查誤課等情形,視其短漏課稅額(即本稅,以一年之稅
額計算)之多寡,清查人員分別依下列規定議處:
(一)短漏課稅額達新臺幣五十萬元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者,申誡一
次。
(二)短漏課稅額達新臺幣一百萬元者,申誡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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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獎懲於財政部年度房屋稅籍清查作業成績評定後三個月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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