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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8:0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民眾申請自費移植及換植行道樹裁量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3 月 3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中市建景字第1000056647號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建設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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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建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因應市民申請自費移植及換植行
    道樹之需求,及本市行道樹因妨害住戶進出或因施工而必須遷移者,
    特訂定本原則。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自費移植:
    (一)行道樹位於建物大門立面之二柱間,由左右二柱中心起算超過(
        三分之一)範圍內(如附圖一)。
   (二)行道樹位於建物大門立面之二柱間,由左右二柱中心起算未達(
        三分之一)範圍內,但正對出入口(如附圖二)。
   (三)行道樹位於建物大門立面之二柱間,由左右二柱中心起算未達(
        三分之一)範圍內,現場行道樹間距足夠,民眾願意將植穴改設
        並移植至柱位。
   (四)行道樹位於新建工地施工車輛出入口,由兩側邊緣起算超過(三
        分之一)範圍內,但暫時移植者,施工完成後若無妨礙進出仍應
        回植。
   (五)行道樹位於大樓車道出入口,於相關法規規定影響行車視角範圍
        內。
   (六)其他情形經專案簽奉核准移植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自費移植:
   (一)二公尺以上人行道之行道樹。
   (二)行道樹位於建物大門立面之二柱間,由左右二柱中心起算未達(
         三分之一)範圍內。
   (三)建物正面超過二柱位以上,樹木非位於出入口處如:商店櫥窗
         、汽車修配廠等。
   (四)新建工程工地施工圍籬於一樓結構體完成後,無法判定有妨礙
         出入之情形。
四、移植後植穴依下列方式之一處理:
   (一)申請移植:損壞舖面及植穴由申請人復原填平。
   (二)請換植其他樹種
   (三)二公尺以下人行道:損壞舖面復原,植穴以灌木草花綠化。
   (四)二公尺以上人行道:改設置長植穴並配合一路一樹種原則。
五、植栽移(換)植後應立即架設支架以防傾倒,移(換)植後之樹穴,申請
    人需負責填沃土或依原材質復平,並繳交保固保證金每株新台幣五千
    元,未依前項規定復平,本局得動用保證金逕為修復,金額不足部分
    申請人應補足。
六、移(換)植之植栽保固期為一年,申請人應履行管理維護之保固,保固
    保證金於保固期滿且無待解決事項後無息發還,前項保固期間植栽無
    存活時,應報本局同意後再予補植,未依規定補植者,視為毀損行道
    樹,應依臺中市行道樹賠償標準表賠償。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