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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範商店街區舉辦活動, 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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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商店街區,指臺中市商店街區管理輔導自治條例(以下簡 稱本自治條例)規定,核准設立管理委員會之商店街區及附表所列曾 受經濟部或原臺中縣政府輔導之既有商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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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店街區管理委員會或第二點附表之民間團體(以下簡稱主辦單位) 於商店街區舉辦活動,應於一個月前提出活動計畫,經本局核定並發 給活動許可函後始准辦理。前點所提出之計劃,其內容應包含活動主 題、活動時間、活動範圍、活動內容及活動流程、參加對象、財務計 劃、人力安排、交通維持計畫及環境清潔維護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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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活動期間商店街區之店家,除依核定之活動計劃將本身店家之商品置 於騎樓促銷者外,不得將騎樓租借他人營業或在人行道(包括無遮簷 之人行道)、馬路陳列商品販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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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辦理封街活動,應經道安會報或交通改善會議通過後,始得為之。但 本局所核定之行人徒步區於封街時段內,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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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辦理封街活動,如有設攤必要時,與活動主題相關之攤位數,不得少 於百分之八十,並禁止商家販售違禁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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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活動期間主辦單位應於街區內廣設大型垃圾桶或垃圾子車,資源回收 桶及廚餘回收桶,並隨時派人清掃、清運垃圾,保持活動場地、路面 整潔及水溝之暢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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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活動期間除活動計劃核定之擴音設施外,禁止個別店家使用擴音器, 製造噪音影響住家品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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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活動期間,主辦單位應指派專人為本局之聯繫窗口,遇有緊急或不法 情事時,應即通報相關單位處理,並副知本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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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局得視活動規模需要,邀集相關權責單位、區公所、里辦公處及商 店街區管委會成立聯合督導小組,處理各項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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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舉辦活動未依核定計畫及本要點規定辦理,經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 ,本局除得逕行撤銷活動許可,如有保證金者並沒收保證金外,並通 知有關單位逕依相關規定取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