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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發揚尊師重道優良傳統
,提升教師與教育行政人員之教學品質與工作熱誠及素養,提振社會
對教育事務的重視及對教育人員的鼓勵與肯定,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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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選拔對象:
(一)優良教學人員:本市公私立各級學校現職編制內教師(含兼任
行政教師)、專任運動教練及教官。
(二)優良行政人員:本市市立及私立各級學校校長、編制內職員及
本市教育行政機關行政人員。
(三)基本條件均須符合:
1.在選拔當年度須於本市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服務連續年滿三
年以上,偏遠(含特偏、極偏)學校需服務滿二年以上。
2.最近三年內未受任何懲戒或懲處。
3.最近三年成績考核(或考績):
(1)大專校院教師三年內服務成績優良。
(2)教師(含兼任行政教師)、專任運動教練及教官:三年內
考核需考列四條一款或甲等。
(3)校長:三年內考核(含另予考核)需考列甲等。
(4)教育行政機關人員:三年內需考核(含另予考核)有二年
考列甲等,一年乙等以上。
(5)學校職員:三年內考績有二年考列甲等,一年乙等以上。
4.三年內未接受本市或其他縣市或中央相同性質(如師鐸獎)
表揚之優良教育人員。
(四)積極條件:
1.默默耕耘,盡心盡力,從事教職,並有具體成效,且受家長
、學生及同事尊敬者。
2.充分發揮專業精神及教育愛,具有端正教育風氣之特殊事蹟
者。
3.對教材教法及教具之研究、改進或創新、發明,有具體成效
者。
4.擔任行政工作、執行教育政策,有顯著績效者。
5.協助教務、學務、總務、輔導、人事、會計等處室推行各項
有關工作有卓著貢獻者。
(五)除上開條件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推薦:
1.曾體罰學生經調查屬實。
2.曾從事校內外不當補習經調查屬實。
3.具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
4.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
5.涉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尚在調查階段。
6.於不適任教師、運動教練、軍護人員、校長處理程序中。
7.曾受刑事、懲戒處分或最近三年內平時考核申誡以上之處分。
8.除上開情事外,其他有違師道之不良情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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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選拔方式:
(一)本市市立各級學校教職員:應參考第二點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
,擬定辦法推舉受獎名單;並由各校長(單位首長)召集各處室
行政代表、教師代表、家長代表等相關人士組成五至十三人(含
校長)透過遴選小組會議推薦受獎代表名單。
(二)本市市立學校校長及教育行政機關行政人員:由本局一級主管以
上人員及二級機關首長於規定期限內,填具推薦表(附件一)寄
送指定承辦學校。由局長召集副局長、主任秘書、專門委員及各
科室主管等人(含所屬二級機關),組成評選小組辦理。
(三)其他公私立各級學校:授權各校參考本要點自訂選拔原則,透過
遴選小組會議推薦受獎代表名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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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選拔表揚人數:
(一)本市市立學校教學人員,依教育局核定班級總數推薦,推薦人數
如下:
1.十班以下二人,十一至十五班三人,十六至二十班四人,二十
一班至二十五班五人,以此類推。
2.完全中學之高中、國中部及國民中小學之國中、國小部得分別
推薦。
(二)本市市立學校校長、職員及教育行政機關行政人員:
1.本市市立學校校長:由本局一級主管以上人員及二級機關首長
依各行政區轄內校數(含市立國中小及高中)推薦,推薦人數
如下:八校(含)以下得推薦一人,九至十三校得推薦二人,
十四至十八校得推薦三人,以此類推。但行政區未足額推薦時
,其額度得調整流用至其他行政區。
2.本市市立學校職員:依校內職員總數推薦,推薦人數如下:八
人以下得推薦一人,九至十三人得推薦二人,十四至十八人得
推薦三人,以此類推。
3.教育行政機關行政人員:由各科室主管推薦符合條件人選一人。
(三)其他公私立各級學校:每校一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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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作業期限及方式:
(一)期限:每年五月一日起至五月十五日止。
(二)方式:
1.高中職以下公私立學校:請至本局【資深暨優良教育人員資料
庫】網站填報,推薦表(附件一)留校備查。
2.本市市立學校校長及教育行政機關行政人員:將推薦表寄送指
定承辦學校。
3.其他:將推薦表寄送指定承辦學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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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獎勵:
(一)市立學校遴選通過,獲選本市優良教學人員及優良行政人員,給
予嘉獎貳次,以資鼓勵。
(二)其他公私立各級學校,獲選本市優良教學人員,頒發市長獎狀乙
紙,以資鼓勵。
(三)所有獲獎名單登錄本局【資深暨優良教育人員資料庫】網站,以
昭公信。
(四)各類獲獎人員由服務學校選擇適當節日(如:教師節)公開場合表
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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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榮獲本要點之受獎人員,如有違反教師法相關規定,或違反本要點第
二點各項各款情事,經查證屬實者,得撤銷獎勵。
附則:
1.教育行政機關係指教育局及所屬二級機關。
2.採計年限以辦理當年度七月三十一日為止。
3.召集各處室行政代表、教師代表、家長代表等相關人士組成五至十三人
,其中「代表之產生」授權學校自行訂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