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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議員區民代表及里長福利互助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3 月 1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110109071號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民政類/自治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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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臺中市政府為辦理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議員、區民代表及里
          長之福利互助(以下簡稱福利互助),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民政局)。

第三條    民政局為辦理福利互助業務,應組成本市議員、區民代表及里
          長福利互助委員會(以下簡稱互助會);其設置要點由民政局另
          定之。

第四條    本市議員福利互助,以臺中市議會為參加互助機關,其人事室
          為承辦單位。
          本市和平區民代表福利互助,以本市和平區民代表會為參加互
          助機關,和平區民代表會人事單位為承辦單位。
          本市里長福利互助以本市各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所)為參加互
          助機關,區公所民政課為承辦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