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臺中市政府為加強管理運用與有效維護本市測量標,提高應用測量及土地複丈成果之精度,以達永久保存並作為地籍測量之依據,特訂定本要點。 |
|
二、 本市測量標係指地政局掌管地籍圖重測、土地重劃、區段徵收、地籍整理及土地複丈等作業所測設之基本控制點及水準點、精密導線點、加密控制點、圖根點等。 |
|
三、 本市測量標之管理除依內政部制定公布「國土測繪法」等規定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
|
四、 地政局應按計畫,每年將所經辦理之地籍測量及其他測量專案範圍內各項圖根成果資料(包括分佈略圖、坐標成果總表、點之記及磁性資料)於測量完竣之日起三十日內,實地全數清點移交轄區地政事務所接管。 |
|
五、 各地政事務所應組成地籍測量圖根作業小組(每一小組由測量員一人、測量助理二~三人組成),並將其小組名單報局備查;該小組負責轄區內圖根成果資料之點收、管理、維護及補建圖根點作業。 |
|
六、 各地政事務所應以區、段為單位,全面清查所接管、補設、新建轄區內之基本控制點、精密導線點、加密控制點、圖根點;並將年度圖根補建作業計畫(區段、數量),於補建當年度一月底前,報局備查。 |
|
七、 地政局應將全市之加密控制點及圖根點資料建檔管理,並提供完整控制點測量成果資料供各單位查詢使用。 |
|
八、 各地政事務所測量員辦理土地複丈及建物測量作業需補設、新建圖根點時,得填具「圖根作業申請單(附件)」由地籍測量圖根作業小組配合補建。 |
|
九、 各地政事務所辦理圖根點補設、檢測、新建時,應完成圖根點之分佈略圖、坐標成果總表、點之記及磁性資料,應按設置年度分別編訂成冊,由圖庫保管;其圖根成果應透過區域網路以達資料共享。 |
|
十、 各地政事務所補建圖根點於五百公尺範圍內無加密控制點可資連接時,得洽請地政局協助辦理。 |
|
十一、 各地政事務所轄區,如遇有公共設施施工、土地重劃、區段徵收或重大工程新建,致該土地開發地區圖根點全部遺滅時,應即查對,機動辦理補建圖根作業。需大量補建者得報請地政局協助辦理。 |
|
十二、 各地政事務所於實地查對如發現基本控制點、精密導線點、加密控制點毀損或移動者。應將毀損或移動情形擬具處理意見簽報地政局,如屬基本控制點,應依規定報請內政部處理,加密控制點以下由地政局依規定辦理。 |
|
十三、 本府建設或其他單位於辦理管線工程、道路加舖或修補工程施工時,施工範圍應函知地政局參考;另應規定施工單位,辦理施工前應向地政局申請清點範圍內所有測量標數量,並於施工完竣後,向地政局報請查驗測量標存在數量,如測量標因施工有移動、毀損者,施工單位應負擔補建測量標之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