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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地政局)為提升地政局及所屬各地政事
務所(以下簡稱各地所)測量助理素質,增進工作效率,確保測量成果
精度暨健全人員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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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測量助理,係指地政局及各地所編制內協助辦理測量業務
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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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測量助理之編制、僱用、解僱、考核、獎懲等管理事項,由僱用機關
之業務單位主辦;待遇、福利等事項,由人事單位主辦;退休、撫卹
等事項,由庶務單位主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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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地政局及各地所測量助理名額,應依臺中市各地政機關測量助理名額
設置基準予以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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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地政局得視業務需要調查各地所測量助理出缺情形及轉調意願,依程
序審查符合資格者納入甄選作業予以媒合。
甄選作業由地政局邀集用人機關及符合資格申請轉調之測量助理,以
面試方式辦理甄選媒合,並以用人機關需求及意願為優先考量。
地政局及各地所測量助理於現職機關服務滿二年以上而有轉調需求者
,經現職機關同意後得於第一項調查期間以書面向服務機關提出申請
。
經第一項媒合後所留遺缺列入測量助理甄試進用分發。
測量助理轉調次數以一次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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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依第五點轉調後之測量助理仍繼續適用原選擇之退休金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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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新僱測量助理應經三個月實務訓練,訓練應由實務經驗豐富之測量人
員辦理。期滿經僱用機關主管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解僱。曾在其他機
關充任測量助理,非因過失而離職,持有證明文件者,得免除實務訓
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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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測量助理之管理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測量助理應協助各該測量組辦理內外業工作,並應按季提出測量
助理之考核報告,作為測量助理年終考核之參考。
(二)一般行政業務由人事、庶務單位督導考核。測量助理於外業完竣
後,應隨測量員返機關,協助處理業務,不得私自離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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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測量助理之工作職責如下:
(一)測量內業:土地複丈及建物測量申請案件收件、歸檔;定期通知
書繕寫,地籍調查表、土地複丈圖及建物測量成果圖之整理歸檔
;地段圖、地籍圖謄本繪製;建物測量成果圖影印;地籍公告圖
註記、表冊之抄錄、繕寫、統計;協助土地複丈圖、連絡圖、建
物測量圖、成果圖之調製;圖根點、界址點坐標、土地、建物面
積第一次計算;地籍圖複照、複製;測量資料之抄錄、繕造、彙
整、裝訂及電腦操作;地籍圖藍曬;圖籍資料之訂正;協助地籍
圖庫、電腦室之管理及測量儀器之管理維護;測量員臨時交辦之
測量內業事務性工作事項。
(二)測量外業:實地測量作業之儀器搬運、整置及觀測、障礙物清除
,量距、豎立稜鏡或標桿、選點、協助申請人(含代理人)埋設界
標、記簿及協助辦理地籍調查、對講機攜帶通話及其他配合測量
外業事務性工作事項。
(三)地籍圖重測部份:協助辦理地籍調查、實地測量、協助指界及其
他配合地籍圖重測內外業事務性工作事項。
(四)其他上級機關或主管交辦之地政相關工作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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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各級主管應加強測量助理之工作督導及考核,測量助理不得調派與
測量業務無關之工作,違反者各該主管應予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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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各級主管平時應注意測量助理之工作、生活情況,適時辦理獎懲
,以激勵工作士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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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測量助理不得私自接受委託代查地籍資料、代辦測量案件或執行
地政士業務,違者應予議處,情節重大者,得依規定予以解僱並
報請地政局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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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測量助理不接受指揮、違背職務或因其他過失,情節重大者,得
依規定予以解僱並報請地政局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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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地政局及各地所編制內測量助理,除依規定參加市辦地籍測量教
育訓練外,由所屬單位配合業務需要加強其在職訓練,其主管人
員並應定期實施業務考核,作成紀錄,作為獎懲或年度考核之重
要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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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地政局因興辦公共事業或政策性專案業務,或辦理限時性測量等
工作需要,得協調各地所視其業務情況統籌互調轄內各地所測量
助理支援辦理,工作完成後歸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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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測量助理於地政局及各地所間之異動、年資銜接、休假年資自原
機關僱用之日起算視為不中斷。
測量助理曾受僱為地政局及各地所之臨時人員、業務助理或行政
助理等,且年資銜接者,休假年資比照前項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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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測量助理之平時獎懲凖用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
平時獎懲案件處理要點與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飲酒及
酒後駕車懲處要點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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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測量助理得依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留職停薪達六個月以上,本
府各地政機關如無適當人力可資調整運用,得僱用職務代理人執行
其原有工作,並支領約僱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
標準表三等之薪點,其薪資由奉准留職停薪之測量助理薪資預算範
圍項下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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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準用工友管理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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