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感謝積極參與臺中市(以下簡
稱本市)市政建設、推展城市外交、熱心公益慈善、社會服務、協助
災害防救及治安防制等傑出人士,特訂定本要點。 |
|
二、本市傑出人士獎章(以下簡稱獎章)分為榮譽市民獎章、榮譽獎章、 慈光獎章及忠勇獎章等四種。 |
|
三、外籍人士、非設籍本市之個人、企業或團體負責人,對本市具有特殊 貢獻者,經推薦並由本府核定,頒給榮譽市民獎章及證書。 |
|
四、設籍本市之個人、企業或團體負責人於最近二年內,對市政發展、社
會公益或災害防救等具有特殊貢獻,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經推薦並
由本府核定者,頒給獎章及證書:
(一)榮譽獎章:
1、對市政興革提出具體建議或改進措施,確有重大績效。
2、發明或著作,經有關機關審定,並經本府採行,對市政建設確
有重大貢獻。
3、積極協助本市推展城市外交,建立友好城市,開拓交流合作關
係,具有重大貢獻。
4、積極參與本市經濟、社會、教育、觀光、運動及文化等各項建
設,對本市經濟、社會、教育、觀光、運動及文化等發展確有
重大貢獻。
5、其他具促進本市發展相關特殊優良事蹟,足堪楷模。
(二)慈光獎章:
1、推展社會公益、慈善活動,促進社會和諧或協助本府排解群眾
糾紛,具有重大貢獻。
2、參與或興辦社會公益或慈善事業,個人捐資金額一次達新臺幣
三百萬元(或相當價值),或累計達新臺幣五百萬元(或相當
價值);企業、團體捐資一次達新臺幣一千萬元(或相當價值
),或累計達新臺幣三千萬元(或相當價值)。
3、其他具有相關社會公益或慈善等重大優良事蹟,足堪獎勵。
(三)忠勇獎章:
1、協助救人及災害防救等工作,具有重大貢獻。
2、協助防制重大治安事件,對維護社會安寧秩序,具有重大貢獻
。
3、其他具有冒險犯難相關優良事蹟,足堪楷模。
獲頒前項各款獎章者,以一次為原則。
經本府專案核定之特殊情形,且符合第一項各款條件之一者,得不受
第一項設籍本市及前項獲獎次數之限制。 |
|
五、個人、團體或本市各區公所請頒獎章應檢具有關證明文件,函請本府
相關業務機關審認,由該業務機關詳細填具獎章推薦表(如附表一)
二份核辦;本府相關業務機關亦得依職權推薦。 |
|
六、外籍或非設籍本市者,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經推薦並由本府核定,頒
給本市市鑰:
(一)友邦元首。
(二)本市姊妹市(友好城市)首長、議長、重要國際組織首長或各國
政要。
(三)其他對促進本市國際交流活動,有具體貢獻。 |
|
七、外交部或本府以外機關請頒市鑰應檢具有關證明文件,函請本府相關
業務機關審認,由該業務機關詳細填具市鑰推薦表(如附表二)三份
核辦;本府相關業務機關亦得依職權推薦。 |
|
八、獲獎者由市長或其指定人員頒給獎章、證書或市鑰,並透過新聞媒體
公開宣導表揚其優良事蹟。 |
|
九、遺失獎章、證書或市鑰,除證書得由領受人敘明理由,函請本府補發
外,獎章及市鑰不予補發。 |
|
十、依本要點受頒獎章、證書或市鑰後,經發現有犯罪或不名譽情事者,
本府得註銷其身分,並通知其繳回獎章、證書或市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