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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
標準之認定(以下簡稱本認定),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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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指國民年金法第十二條第二
款所定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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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人得填具申請書檢附依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應計算全家
人口之戶籍資料、身分證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地區公所申請認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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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區公所受理前點申請之案件,經審核員初審後報本府認定。
本府及區公所審查時,得限期請申請人提供相關證明文件,逾期未提
供或提供不全者,應予退回。
本府審查認符合規定者,應予認定,並將認定結果交區公所轉通知申
請人,不符合規定者,亦應敘明理由通知申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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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人無法親自申請時,得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代理人應檢附委託
書及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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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人接獲核定通知起,三十日內得提出申復,以一次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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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資格認定之申請,以申請人檢附完整資料之日為受理申請日,
經審核通過後,溯及受理申請日發生核定通過效力;如已申請並符合
補助資格者,嗣後如因應計算全家人口範圍或家庭總收入異動,應重
新申請,若重新核定後補助資格變動者,自其重新申請當月起變更補
助資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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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經核定通過符合資格者,申請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應自事實發生之
日註銷其資格:
(一) 未符第三點所定要件者。
(二) 死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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