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查農業用地整地是否屬耕作需要,以維護農業生產環境,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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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本要點所稱農業用地(以下簡稱農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及依都市計畫法劃定之農業區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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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非山坡地範圍農地之整地,且未涉及土石方移入或移出者,免依本要點提出申請。但整地後不得有妨礙農作或破壞農業生產環境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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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山坡地範圍農地之整地,且未涉及土石方移入或移出者,由申請人擬具農業經營說明書(如附件一)併同水土保持計畫相關申請書件,由臺
 中市政府農業局轉送臺中市政府水利局依水土保持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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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五、依本要點提出申請之申請人應為土地所有權人。非毗連土地之所有權人為同一人者,得因土地高低落差申請整地;毗
 連土地得由不同所有權人併同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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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六、申請農地整地應檢附下列書件一式六份,向本府申請核准:(1)農地整地申請書(如附件二)。
 (2)最近一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都市土地應一併檢附
 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3)農地整地計畫書,並應敘明下列事項:
 1、申請土地之使用現況說明,並檢附現況照片至少三張。
 2、地籍圖套繪標明附近相關設施(如道路及灌溉排水設施等),比
 例尺不得小於千分之一。
 3、申請整地原因。
 4、整地後生產計畫(如種植作物種類、面積、產量、評估可提高之
 收穫及效益等)。
 5、整地面積、深度及移入土方數量。
 6、預定工期。
 7、施工方式、使用之機具種類及數量。
 (4)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5)土方來源說明及相關合法證明文件。
 (6)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機構出具之土壤檢測報告。
 (7)切結書(如附件三)。
 (8)山坡地範圍農地應檢附水土保持相關申請書件。
 (9)其他經本府指定之文件。
 前項申請書件不齊全者,經本府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不能補
 正者,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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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七、本府受理申請案件後,應由臺中市政府農業局會同相關機關審查(審查表如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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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八、申請農地整地案件有違反法令規定者,應予駁回。 | 
	
		|  | 九、申請移入土方之來源以臺中市或毗鄰縣(市)為限,且應為適合種植農作物之土壤,不得為砂、石、磚、瓦、混凝土塊、事業廢棄物或其他
 有害物質,並應符合土壤污染管制標準 (低於食用作物農地之管制標
 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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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十、農地整地土石方不得外運,整地後不得高於鄰近道路或溝渠,且不得影響鄰近農業經營環境、農地利用、公共安全、住家安寧及灌溉排水
 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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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十一、山坡地範圍農地整地之開工及完工申報,由臺中市政府水利局依水土保持法相關規定辦理。
 非屬前項規定之農地整地者,應分別於開工前及完工後填具開工報
 告(如附件五)及完工報告(如附件六),送本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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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十二、農地整地期間本府得不定期進行實地查核,如有未依農地整地計畫書內容施作者,經本府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仍未改正,依農業發展條
 例第六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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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十三、違反核准事項、藉機盜採土石或回填事業廢棄物者,依土石採取法、廢棄物清理法、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等相關法令查處,涉及
 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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