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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防災諮詢,依災害防救法第九條
第三項規定,設臺中市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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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災害防救政策、措施之建議及諮詢事項。 (二)災害防救相關計畫之建議及諮詢事項。 (三)災害防救科技研發之建議及諮詢事項。 (四)災害調查相關事項之建議及諮詢。 (五)其他相關災害防救諮詢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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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 ,由市長
指定副市長兼任,綜理本委員會事務;副召集人一人,由秘書長
兼任,襄助會務;其餘委員,由本府就有關機關人員及學者、專
家,聘(派)兼之。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委員出缺時得
補聘(派),其繼任人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本委員會委員單一性別比例應不低於委員人數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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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委員會得依委員專長及實際需要編組,辦理第二點所列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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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臺中市政府消防局局長兼任,副執
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消防局局長指定副局長兼任,其他工作人員
若干人,由本府相關業務人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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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委員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均由召集人召集
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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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委員會召開會議時,得邀請相關團體人員或專家、學者列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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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本委員會召集人得指派委員組成
專案小組,就有關事項實地調查,並提供因應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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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市災害防救專責單位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