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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7 14:4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市人行地下道及陸橋綠美化民間認養維護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2 月 11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府授建景字第1020072369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建設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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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結合民間組織力量,擴大運用社會資源,共同參與人行道及陸橋美化認養工作,以提昇市民生活品質空間,特訂定本要點。
二、受理認養對象:
(一)本市和級學生、民間企業及團體。
(二)地方熱心公益及善心人士。
三、認養期限以二年為一期。
四、認養維護管理範圍:
(一)人行陸橋:結構本體(含二側階梯)及基地週遭十公尺直行徑內之公共設施。
(二)人行地下道:結構本體(含出入口階梯)、出入口綠帶區及相關排水設施
五、認養維護管理職責條件:
(一)申請者應檢附認養計畫書(含綠美化及廣告物施設)及圖說向本府辦理登記,經本府審核通過後簽訂委託認養契約書(契約書條款如附件一)。
(二)認養基地內不可施設妨礙行人通行或危及結構安全之構造物。
(三)認養者於認養期間內對基地負有完全清潔、維護、修繕、管理及保全基地美觀、堪用、完整之責,並負擔所需費用,如發現被破壞或被占用時,應負責向有關機關反應以便處理。
(四)認養處所應指定專人負責管理並接受本府督導;且該工作人員之安全應自行負責。
(五)原有公共設施因人為因素損壞者,應負責依原規格修護,若有違反認養規定,經本府糾正而未改善者,依有關規定訴求,因而造成他人損失或修害,而致發生國家賠償事件時,應負一切賠償責任。但遇天然災害或人力不可抗拒之重大損害發生,得報請本府專案處理。
(六)認養期間因基於市容美觀等正當理由,擬加強或改變現狀者,應提出具體計畫(含結構本體安全鑑定)並專案報准,其費用由認養人全額支出。
(七)認養內容如涉及廣告性質者,需繳交履約保證金(地下道新臺幣五萬元,陸橋新臺幣十萬元)。
(八)認養者原提送計畫書內之廣告物施設部分,須依相關規定施設,且不得任意更改或另租他人使用。
(九)認養期滿或違反規定經本府撤銷委託契約時,認養者應恢復原狀,否則本府動用保證逕行拆除,不得異議。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