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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補充規定依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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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優先擇取查核: (一)行政院列管公共建設計畫之工程。 (二)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施政計畫列管之工程。 (三)本府採購稽核小組稽查發現重大疏失之工程。 (四)施工進度落後百分之十以上之工程。 (五)本府工程督導會報交查之工程。 (六)審計稽核發現重大疏失之工程。 (七)輿論責難或有重大事故之工程。 (八)全民督工專線檢舉之工程。 (九)有品質不良記錄之專案管理廠商、監造廠商或施工廠商承攬之在建工程。 (十)前次經本府施工查核小組(以下簡稱查核小組)評定等級為丙等之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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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實施個案查核時,下列各單位應出席該案查核會議之單位及人員如下: (一)查核小組:查核小組指派之查核委員。 (二)受查核之工程主辦機關(單位)(以下簡稱受查核單位):業務主管或承辦人員。 (三)監造單位:現場主管人員及承辦技師或建築師。 (四)承攬廠商:專任工程人員、品管人員及工地負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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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程查核之進行程序如下: (一) 前期作業: 1.排定查核工程名稱及訂定日期。 2.受查核工程及單位之基本資料蒐集。 3.現場查核程序擬訂。 (二) 現場作業: 1.查核項目以主體結構及水電工程之進度及施工品質 (包含施工品質三級品管管理制度、工地安全衛生管理與工地環境管理等) 為主,並將查核結果及應改善事項予以記錄。 2.必要時得進行混凝土結構硬度錘試驗或鑽心取樣;瀝清混凝土得進行鑽心取樣試驗。 (1)鑽心取樣位置:由查核委員指定有代表性地點並會同受查核單位人員、監工人員及承攬廠商代表取樣;混凝土每處鑽心取樣至少一組(三個試體),瀝清混凝土鑽心厚度檢驗至少三個。監工人員或承攬廠商未派員會同取樣者,視同棄權,不得異議。 (2)試驗方式:取樣試體之試驗應由受查核單位人員會同監工人員及承攬廠商送政府機關、大專院校之實驗室或由政府認可之實驗室辦理,並由該實驗室出具認可標誌之檢驗報告。監工人員或承攬廠商未派員會同送驗,視同棄權,不得異議。 (3)試驗費用:依契約約定辦理。契約未約定者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三)後續作業: 1.查核小組應自查核次日起於七個工作天內將查核紀錄送受查核單位;其應檢討改善者,受查核單位應於指定期限內改善完竣後,報查核小組備查。 2.查核小組應將查核結果之處理情形列管追蹤,並得隨時派員複查改善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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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程查核當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停止查核並另訂期日辦理: (一)查核委員未有過半數出席。 (二)出席查核委員中外聘委員人數未達三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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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受查核單位應全程配合查核小組作業,並提供車輛、材料送驗、工程項目檢驗、拆驗及鑑定等行政支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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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受查核單位應參照工程查核缺失改善文件製作注意事項,在查核紀錄之函文指定期限內將查核委員意見檢討改善完竣後,填寫工程施工查核缺失改善對策及追蹤表並檢附改善前、中、後照片及相關佐證資料,以書面函送查核小組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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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查核紀錄所載之缺失未能於限期內改善完成時,受查核單位應在限期內檢具事證及公共工程缺失改善展期單向查核小組申報展期。 缺失改善逾期之申請展延,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受查核單位經檢討查核缺失,無法於期限內全部改善完成時,應於期限前先將已改善完成部分先行回復查核小組,並就無法如期改善部分,敘明原因申請同意展延期限。 (二)查核小組應就受查核單位所提展期申請,審查是否同意展延。同意展延者,除函請受查核單位外並應限期提報缺失改善結果,展期最長以不逾二十日為原則;不同意展延者,應敘述理由函知受查核單位並令其原訂時限檢討改善逾期之責任歸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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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受查核之缺失未完全改善者,查核小組應退請受查核單位再以書面說明或限期補正,並於限期內提出缺失改善資料。 前項補正改善期限之訂定以不逾十四日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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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查核成績列為丙等或屆期未改善缺失亦未申請展期者,受查核單位除應依工程契約規定處理外,並應依本規定第十二點第二款規定辦理。 前項缺失改善逾期之認定基準日為受查核單位回函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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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工程經查核小組查核結果評定為丙等者,受查核單位應於接獲查核紀錄後,立即依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第十條規定檢討疏失責任,簽辦所屬人員行政責任及廠商契約責任,採取適當處置,並填具工程重大缺失處置結果回覆表及工程施工查核缺失改善對策及追蹤表,檢具事證函覆查核小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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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受查核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查核小組應通知其檢討所屬案件承辦人員、監造單位及承攬廠商疏失之責任,並將處置結果以書面函覆查核小組備查: (一)逾期未提報缺失改善資料,並經稽催仍未依期限處理。 (二)經查核小組退件補正,而未在期限內改善完成並以函文方式送查核小組複審或經複審再遭退件者。 (三)缺失改善資料不實,情節重大。 前項疏失責任之處理規定如下: (一)屬受查核單位所屬人員責任,最高給予申誡二次處分。 (二)屬監造單位監造不實責任,除得要求受查核單位責令撤換監工人員及依契約罰則辦理外,並得暫停給付監造服務費用,直到缺失完成改善始得繼續給付。 (三)屬承攬廠商施工責任,除得要求受查核單位責令撤換工地負責人或品管人員或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及依契約罰則辦理外,並得暫停給付工程估驗款,直到缺失完成改善始得繼續給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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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受查核單位得依查核小組查核結果,對所屬有功人員辦理以下獎勵: (一) 工程查核成績列優等者,記功一次;查核金額以上者,承辦及協辦人員得加發工程獎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未達查核金額者,承辦及協辦人員得加發工程獎金新臺幣一萬元。 (二) 工程施工期間查核成績列甲等且達八十五分以上者,嘉獎二次;查核金額以上者,承辦及協辦人員得加發工程獎金新臺幣一萬元;未達查核金額者,承辦及協辦人員得加發工程獎金新臺幣五千元。 (三) 工程查核成績列為甲等且成績達八十分以上,嘉獎一次。 前項工程獎金由受核單位之工程管理費項下支應。 前項獎勵應於每年度結束後辦理一次,同時符合數款獎勵事由者,擇優、擇一獎勵一次;但同一工程同時有敘獎及懲處情形者,不予獎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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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廠商有下列情形者,由查核小組專案簽報頒獎表揚: (一) 工程查核成績列為優等或甲等且成績達八十五分以上。 (二) 工程竣工進度超前百分之二十以上並於原期程內完成且經本府計畫處提報優良廠商。 前項獎勵應於每年度結束後辦理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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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工程經查核小組查核結果評定為丙等者,由受查核單位依下列規定對所屬人員辦理懲處: (一) 查核紀錄有下列情形二目以上,承辦人記申誡一次處分: 1.工程督導次數不足無法掌控品質、督導紀錄填寫流於形式,經查核小組會議決議建議處分者。 2.督導缺失改善追蹤未落實、改善紀錄不全,經查核小組會議決議建議處分者。 3.對契約規定之計畫書或廠商報核相關文件,審查不確實或未予核備。 4.工程進度落後達百分之十,未採取適當處置,經查核小組會議決議建議處分者。 5.受查核單位管理自主評量表填寫不實。 6.未適時督促專案管理廠商、設計監造廠商及承攬廠商辦理其應辦事項。 7.工程品質有明顯缺失未察覺或未採取適當處置措施,經查核小組會議決議建議處分者。 8. 其他經本小組認定應予懲處事項。 (二) 查核紀錄有下列情形二目以上者,承辦人記申誡二次處分,其直屬主管記申誡一次處分: 1.未執行工程督導、督導紀錄未建立或督導紀錄有造假代填情事。 2.督導缺失改善資料未建立。 3.工程進度落後達百分之二十,未採取適當處置,經查核小組會議決議建議處分者。 4.工程品質有重大缺失未察覺或未採取適當處置措施,經查核小組要求局部或全面拆除重作。 5.有第一款情事達三項以上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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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查核小組應依據查核缺失情形,通知受查核單位依契約辦理扣款。 受查核單位未於工程契約、設計監造契約、專案管理契約及其他契約內訂定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相關規定者,查核小組應將列為查核缺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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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為慰勞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成員辦理工程查核業務之辛勞,年終
購買禮劵致謝,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含召集人、副召集人、執行秘
書及副執行秘書),每人每年發放禮劵2,000元;工程施工查核小
組(內聘查核委員)禮劵發放基準為每年出席查核二案發放禮劵
1,200元,每增加一件增發禮劵100元方式辦理,並於年底時由本府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統計內聘查核委員查核件數及發放金額後,函文
各局處自行簽辦並由其工程管理費支付,如無辦理工程之局處,由
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統一簽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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