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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文化局)為扶植臺中市(以下簡稱本
市)立案之演藝團隊(以下簡稱團隊)提升行政、行銷營運能力及
專業創作水準,以協助其長期發展,爰配合文化部補助直轄市及縣
市政府辦理縣市傑出演藝團隊徵選及獎勵計畫作業要點規定,訂定
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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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對象及資格:設籍並立案於本市,從事音樂、舞蹈、現代戲劇、
傳統戲曲及民俗技藝等演藝活動之團體,並具備以下條件者:
(一)演出經驗績優,具地方特色足以向其他縣市或國際推展。
(二)立案滿二年,每年有二場以上優質演出(含一場售票演出)。
(三)團隊行政組織與財務收支制度健全,聘有行政人員至少一名。
(四)具備固定辦公場所或排練場地,含自用、合用或租用。
(五)提出如何改善及提升團隊專業演出創作、行政營運等之具體計
畫,並符合本要點規範之獎補助項目。
(六)所在地財稅機關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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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團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列為獎補助對象:
(一)當年度已入選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演藝團隊年度獎助專案。
(二)同一營運補助計畫內容已獲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文化部附屬
機關或文化局其他獎補助經費。
(三)政府機關、政黨或公民營事業單位所屬團隊、學校或其附屬團
隊。
(四)曾接受獎補助,經考核評鑑結果績效不佳,無法有效執行計畫
或無正當理由延遲結報。
(五)最近二年曾因違反法令而受處分;或違反公序良俗,經查證屬
實。
(六)獲補助團隊之負責人,如有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檢
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獲補助團隊如有違反勞工相
關法令規定者,亦同。
(七)團隊於其他縣市重複登記立案。
(八)申請文件不齊全,經文化局通知仍未於期限內補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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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時程及應備資料:
(一)每年徵選一次,申請期間每年另行公告。
(二)符合資格之團隊,應於送件截止日期前備齊下列資料並以郵寄
(郵戳為憑)或親送方式向文化局提出申請,資料免裝訂,信封
上請註明參加傑出演藝團隊徵選案,不論團隊入選與否,所送資
料概不退件:
1、申請總表七份(如附表一)。
2、團隊基本資料調查表七份(如附表二)。
3、年度營運計畫書七份(如附表三)。計畫書應敘明經費內容
,若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獎補助,應列明全部
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獎補助之項目及金額,送各機關
審核。
4、未重複接受獎補助切結書一份(如附表四)。
5、團隊前一年度演出代表性作品或自行剪輯之綜合性演出影音
資料一份。
6、團址證明文件、辦公或排練場地平面圖(註明坪數)及照片
各一份。團址倘為自用住宅請檢附最近一期房屋完稅證明影
本;租賃者則請檢附最近六個月以上之租賃契約影本。
(三)團隊接受獎補助經費產生衍生收入者,應於計畫書中敘明處理方
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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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審查作業程序及項目:
(一)初審:由文化局進行書面資料審查。資料短缺或不符者,文化局
得以書面、電郵或電話通知其於五日內補件,逾期未補正者,視
同資格不符。
(二)複審:
1、由文化局組成七至十五人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委會),
其中外聘委員為邀聘具有創作展演、藝術行政、美學、經營
管理、藝術行銷或全國演藝生態觀照等相關領域之專家或學
者。
2、入選團隊數量及獎補助金額,得由評委會依當年度文化局預
算額度,審議決定之,各類團隊得從缺。
3、團隊需於複審現場提出簡報十分鐘及接受詢答五至十分鐘。
文化局將於複審會議日期確定後,以書面或電郵通知團隊出
席。
(三)審查項目:
1、團隊組織架構及財務狀況。
2、經營發展理念及執行計畫和創新的能力。
3、年度計畫內容。
4、自我提升計畫,包含改善及提昇團隊專業創作演出和行政營
運之具體措施。
5、經費編列之合理性。
6、演出影音資料,輔以簡報及答詢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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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評委會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應自行迴避:本人或配偶、共同生活之
家屬、三等親以內親屬現為或曾為參加徵選之團隊負責人、代理人、
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或與團隊負責人有利害關係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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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經費獎補助範圍:
(一)團隊創作研發製作或演出所需之相關費用。
(二)專職人員訓練相關費用。
(三)團隊辦公或排練場地之租金、辦公室行政管銷費用(水電、文
具、郵資等)。
(四)行政人員薪資、勞健保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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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評審結果經複審會議通過及行政程序完備後,由文化局書面通知並公
布於文化局網站。評審結果未公布前,不接受查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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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經費請撥、核銷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獎補助款採年底一次撥付,受獎助之團隊至遲應於十二月二十
日前備齊以下文件,向文化局申請獎補助款撥付,如逾會計年
度未辦理經費請撥核銷者,一律撤銷獎補助資格:
1、領據。
2、經費支出分攤表。
3、各項支用單據(限當年度經審核定案後,受獎補助團隊於計
畫各項支用單據)。
4、自行辦理所得扣繳切結書。
5、著作權相關權利切結書。
6、成果報告書紙本二份及電子檔一份。
(二)受獎補助團隊提報之成果內容經查確有不實者,不予核撥獎補
助款,倘已撥付者,文化局得收回款項。
(三)受獎補助團隊支出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
相關規定辦理。
(四)經費結報時,受獎補助團隊所檢附之各項證明單據或文件(係
為證明支付事實所取得之收據、統一發票或相關書據)除應詳
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實際補助金額。
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文化局審核後,得將各項支用單據或文件退還受補助團隊。
(五)受獎補助團隊之計畫因故無法繼續執行時,除應以書面向文化
局說明原因外,並不得以任何理由請領獎補助款。
(六)受獎補助團隊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各項支
用單據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七)獎補助款支出如涉及個人所得者,受獎補助團隊應依所得稅法
相關規定自行辦理所得稅扣繳事宜。
(八)受獎補助團隊於結案時經費尚有結餘者,文化局則按獎補助比
例撥付款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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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考核及評鑑:
(一)文化局得於受獎補助團隊計畫執行期間不定期派員訪視,並對計
畫內容進行考核評鑑。必要時得邀請當年度評委會成員或相關領
域的其他學者專家組成評鑑小組,訪查團隊執行情形,受獎補助
團隊不得拒絕。
(二)受獎補助團隊應確實執行所提計畫,涉及計畫內容之曲目、舞碼
、引用劇碼等與創作主題相關者,以及研習課程內容主題者,不
得變更。
(三)受獎補助團隊因故需變更計畫名稱、實施時間、實施地點者,應
即敘明理由函報文化局同意後始得變更,延遲或未函報者,視同
無故取消執行計畫。同一計畫倘申請變更計畫名稱、實施時間
或實施地點等次數超過二次,將列入該團隊評鑑紀錄,作為下次
該團隊參加徵選之行政效率審核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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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受獎補助團隊其他應配合事項如下:
(一)受獎補助團隊當年度相關活動之宣傳及出版品,應將文化部
列為指導單位,文化局列為共同主辦或合辦單位。
(二)為廣為向民眾推薦本市傑出團隊及推廣執行成效,受獎補助
團隊有義務配合文化局當年度所提之推廣活動,包括校園巡
迴演出或其他活動,相關事宜由文化局另行安排。
(三)文化局得推薦受獎補助團隊參與國內其他縣市演出。
(四)受獎補助團隊應無償提供成果照片jpg.電子檔案及當年度演
出有關之影音資料,置於文化局網站宣導。
(五)受獎補助團隊應於當年度十一月十日前依規定提交第一期執
行報告及基本調查表,紙本及電子檔各一份,以供文化局提
報文化部。
(六)受獎補助團隊應詳實記錄年度計畫執行情形,以備文化部或
文化局隨時派員查核瞭解。
(七)團隊辦理演出時,文化局得派員或邀請學者專家進行評鑑,
倘演出需入場券者,團隊應提供文化局十張票券。
(八)文化局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寄發扣(免)繳憑單予受獎補助團
隊,團隊應自行依照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申報扣繳。
(九)受獎補助團隊不得從事有損本市整體利益之行為。非經文化
局核准者,不得以任何名義代表其他縣市或地區參加活動。
(十)受獎補助團隊應留存之各項支用單據,應依有關規定妥善保
存。
(十一)受獎補助團隊應派員參加文化局規劃之課程或工作坊等活
動。前項配合事項之團隊參與度,得列為下年度團隊徵選
獎勵審查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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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受獎補助團隊如違反本要點規定,或對獎補助款之運用有成效不
佳、未依用途支用、浮報、造假等情事,經查證屬實者,文化局
得依情節輕重,將之列入該團隊評鑑紀錄,作為下次該團隊參加
徵選之審核依據,或撤銷該團隊當年度獎補助資格並不核撥或追
回已核撥之獎補助款項,或停止受理該團隊申請傑出演藝團隊徵
選及獎勵計畫一至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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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受獎補助團隊年度執行成果報告、相關考核或評鑑情形,文化局
得作成紀錄,於團隊下次參加徵選時,提供評委會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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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受獎補助團隊之受獎勵期限自公布日起至當年度底止。每個團體獲
獎勵次數,僅以連續三年為限。已連續三年獲獎勵者,第四年不得
提出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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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要點第四點申請應備書表和第九點核銷經費相關表件,由文化
局另訂之,可至文化局網站http://www.culture.taichung.gov
.tw/點選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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