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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3:1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文化局表演藝術類活動補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0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中市文藝字第1040008574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文化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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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文化局)為推動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
    )多元表演藝術之發展,並對表演藝術活動補助之對象、條件、標準
    、經費使用限制及執行成果考核方式有明確規範,以達公平、公正、
    公開之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團體:經向政府主管機關立案之演藝團體、文化藝術財團法人、社
      會團體、藝術工作室、文化事業機構等,並取得財稅機關編配扣繳
      單位統一編號者。
  (二)個人:中華民國國民。
三、補助條件:
  (一)活動地點:限於本市各級學校、公園綠地、社區及各表演場所舉辦
      之演藝活動,演出時間及地點必須由申請人自行確認與辦理借用,
      文化局不代借場地。
  (二)活動類型:音樂、舞蹈、現代戲劇、傳統戲曲及民俗技藝等演藝活
      動。
四、經費用途:依文化局審查核定之計畫內容所需經常性經費支出為主,
    不得採購固定資產及設備等資本門支出。
五、申請時間及應備文件:
  (一)每年分二期申請,收件期間如有變動,文化局將另行公告。
     1、第一期:每年三月一日至三月十五日止受理當年度七月至十二月
        辦理之活動。
     2、第二期:每年九月一日至九月十五日止受理下一年度一月至六月
        辦理之活動。
      各期收件截止日以郵戳為憑,截止日如遇例假日得順延至次一上班
      日。
  (二)申請人應備齊下列文件,逕寄文化局(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
      九十九號惠中樓八樓表演藝術科收),信封上並應註明參加文化局
      表演藝術類活動補助案,所有申請資料,不論是否給予補助,均不
      予退件:
     1、補助申請書表(如附表)一式七份,申請書表應敘明經費內容,
        若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
        ,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送各機關審核。
     2、主管機關立案或登記之證書影本一份,申請人為個人應檢附身分
        證影本(請黏貼於附件一之表格)。
     3、申請人為團體請檢附財稅機關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證明文件影
        本一份(請黏貼於附件二之表格)。
     4、第七點第二項之同意書一份(如附件三)。
  (三)申請人接受獎補助經費產生衍生收入者,應於計畫書中敘明處理方
      式。
六、補助額度:
  (一)採部分補助方式辦理,額度由審查委員會審酌。
  (二)配合文化局活動或符合本市重要政策或提升本市文化環境具指標意
      義或活動性質具特殊意義之申請案件,不受第五點及第八點之限制
      ,文化局得專案核准逕予補助,惟補助之總金額以不逾該年度補助
      預算總金額的百分之二十為原則。
七、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予補助,如申請人隱而未報,一經查知,文化
    局得撤銷補助資格,已領取補助款者並全數追回:
  (一)學生社團、學校附屬團隊,或公民營事業單位附屬團隊。
  (二)曾接受補助,無故取消執行計畫者、或經考核評鑑停止受理申請者。
  (三)最近兩年曾因違反法令規定而受處分者、或違反公序良俗,經舉證
      屬實者。
  (四)同一申請計畫內容已獲文化局其他補助。
    申請人提出申請時,應出具同意書,如有第一項各款情形之ㄧ時,同
    意將已領之補助款繳回文化局。
八、審查程序及標準:
  (一)審查程序:
     1、初審:由文化局審核,對於未依規定備齊申請資料或逾期申請者
        ,不予受理。惟,申請人所檢送資料短缺者,文化局得以書面、
        電郵或電話通知其於五日內補件,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2、複審:由文化局遴聘具有創作展演、藝術行政、經營管理或藝術
        行銷等相關經驗之專家學者三人至九人,召開審查委員會評審。
  (二)審查標準:計畫內容完整具可行性,具創新或創意作法,以及預算
      編列合理性。
九、結果通知:
    審查結果經文化局機關首長核准後,並俟臺中市議會預算審議定案,
    始以書面通知,且於機關網站公告補助名單。
十、經費請撥、支出憑證之處理及核銷程序:
  (一)申請人於獲准補助後,應於活動辦理結束後一個月內,備齊以下文
      件送文化局辦理核撥補助款;若活動時間於會計年度結束前未足一
      個月者,最遲仍須於十二月三十一日會計年度結束前完成經費請撥
      ,逾期不予受理:
     1、領據。
     2、經費支出分攤表。
     3、原始支出憑證正本。
     4、自行辦理所得扣繳切結書。
     5、未重複接受補助切結書。
     6、成果報告書紙本二份,及光碟存錄之電子檔(含活動照片jpg.檔
        )一份。
  (二)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原始支出憑證(係為證明支付事實所取得之
      收據、統一發票或相關書據)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
      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
      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三)提報之成果內容經查確有不實者,不予核撥補助款,倘已撥付者,
      文化局得收回款項。
  (四)補助款支出如涉及個人所得者,受補助之申請人應依所得稅法相關
      規定自行辦理所得稅扣繳事宜。
  (五)文化局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寄發扣(免)繳憑單予受補助之申請人,
      申請人應自行依照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申報扣繳。
  (六)支出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七)因故無法執行時,除應以書面向文化局說明原因外,並不得以任何
      理由請領補助款。
  (八)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
      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九)結案時經費尚有結餘者,文化局則按補助比例撥付款項。
十一、督導及考核:
  (一)為瞭解補助經費運用情形及活動效益,活動期間,文化局得派員前
      往實地訪視。
  (二)受補助之申請人如違反本要點規定,或對補助款之運用有成效不佳
      、未依用途支用、浮報、造假等情事,經查證屬實者,文化局得依
      情節輕重,將之列入評鑑紀錄,作為申請人參加下次補助申請之審
      核依據,或撤銷申請人當年度補助資格並不核撥或追回已核撥之補
      助款,或停止受理該申請人一至五年補助申請。
  (三)受補助之申請人執行成果報告、相關考核或評鑑情形,文化局得作
      成紀錄,
十二、申請人於獲准補助後,若因故需要變更演出名稱、時間和地點者,
      應即敘明理由函報文化局同意後始得變更,倘延遲未函報者,文化
      局得予撤銷其補助資格。
      而涉及計畫演出內容者(即申請人送審計畫之演出內容,音樂為曲
      目;舞蹈或戲劇則為編創主題或戲劇引用之劇本等)不得變更,擅
      自更改者,文化局得予撤銷補助資格,已領取補助款項者,並應繳
      回。
十三、受補助者於相關活動之宣傳及出版品,應將文化局列為指導單位。
      其計畫所得之成果資料,著作權屬受補助者。但文化局對於受補助
      者提供之圖片、專輯、文宣,為市政或文化推廣之需要,有使用重
      製權利。
十四、文化局對於受補助者之補助經費,應依審計法規定辦理憑證送審。
      另,受補助之申請人應留存之原始支出憑證,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
      保存與銷毀,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原補助機關轉請審計機
      關同意。如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
      及處理情形,函報原補助機關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經發現未確實
      辦理者,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受補助團體酌減嗣後補助款
      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十五、補助申請書表及核銷經費文件由文化局另定之,相關文件及文化局
      LOGO可至文化局網站http://www.culture.taichung.gov.tw/點選
      下載。
十六、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
      (捐)助經費處理原則辦理。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