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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4.07 17:2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公共藝術審議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府授人企字第1140067593號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文化類/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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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為落實公共藝術之推動與執行,辦理公共藝術設置辦法所
    定審議會業務,設臺中市公共藝術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
    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指辦理藝術創作、美感培養、藝文體
    驗、藝術計畫、環境美學、策展、民眾參與、教育推廣、管理維護及
    其他相關事項之方案。
三、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提供轄內整體公共藝術規劃、執行、教育推廣及管理維護政策
          之諮詢意見。
    (二)審議公共藝術基本資料表。
    (三)審議公共藝術設置計畫。
    (四)審議公共藝術捐贈事宜。
    (五)審議公共藝術經費納入基金或專戶事宜。
    (六)審議公共藝術移置或拆除計畫。
    (七)其他有關補助、輔導、獎勵及行政等事項。
四、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副市長或秘書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
    由臺中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文化局)局長兼任,召集人及副召集
    人均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七至十三人,由臺中市政府就下列人員聘
    (派)兼之,各款至少一人,且第一款及第二款委員,應具備公共藝術
    實務經驗:
    (一)藝術創作、藝術行政、藝術評論、應用藝術或藝術教育之專業
          人士。
    (二)都市設計、建築設計、景觀造園或生態環境領域之專業人士。
    (三)地方文史、社區營造、法律或其他專業領域。
    (四)相關機關代表,不得逾委員總人數四分之一,並應由文化局以
          外人員擔任之。
    本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五、本會委員除當然委員外,其任期二年。連聘得連任,以二期為限。每
    任期委員並應至少有三分之一為新任。機關代表隨其職位異動由該機
    關另行推薦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六、本會會議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
    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之,並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召
    集人及副召集人均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
七、本會視業務需要,得邀請專家學者或相關人士列席報告陳述意見,並
    支給出席費。
八、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會所需出席費、審查費等經費由文化局編列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