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一、臺中市政府為落實公共藝術之推動與執行,辦理公共藝術設置辦法所定審議會業務,設臺中市公共藝術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
 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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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本要點所稱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指辦理藝術創作、美感培養、藝文體驗、藝術計畫、環境美學、策展、民眾參與、教育推廣、管理維護及
 其他相關事項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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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本會之任務如下:(一)提供轄內整體公共藝術規劃、執行、教育推廣及管理維護政策
 之諮詢意見。
 (二)審議公共藝術基本資料表。
 (三)審議公共藝術設置計畫。
 (四)審議公共藝術捐贈事宜。
 (五)審議公共藝術經費納入基金或專戶事宜。
 (六)審議公共藝術移置或拆除計畫。
 (七)其他有關補助、輔導、獎勵及行政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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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副市長或秘書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臺中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文化局)局長兼任,召集人及副召集
 人均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七至十三人,由臺中市政府就下列人員聘
 (派)兼之,各款至少一人,且第一款及第二款委員,應具備公共藝術
 實務經驗:
 (一)藝術創作、藝術行政、藝術評論、應用藝術或藝術教育之專業
 人士。
 (二)都市設計、建築設計、景觀造園或生態環境領域之專業人士。
 (三)地方文史、社區營造、法律或其他專業領域。
 (四)相關機關代表,不得逾委員總人數四分之一,並應由文化局以
 外人員擔任之。
 本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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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五、本會委員除當然委員外,其任期二年。連聘得連任,以二期為限。每任期委員並應至少有三分之一為新任。機關代表隨其職位異動由該機
 關另行推薦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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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六、本會會議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之,並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召
 集人及副召集人均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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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七、本會視業務需要,得邀請專家學者或相關人士列席報告陳述意見,並支給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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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八、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  | 九、本會所需出席費、審查費等經費由文化局編列預算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