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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供身心障礙者社會參與及各
項活動,發揮大型身心障礙專用車(以下簡稱專用車)功能,特訂定
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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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未規定者,依行政院訂定之車輛管理手冊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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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凡政府機關、立案之身心障礙團體或相關福利機構舉辦有關身心障礙
者之各項活動,需提供身心障礙者載送服務者,均得提出專用車申請
,經本局核可後准予借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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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凡申請借用之政府機關、身心障礙團體或機構應於使用十四日前備文
,填妥申請表及檢附相關計畫提出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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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服務時間為每日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
非前項服務時間及借用當次須司機跨日服務者,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
計算工時並負擔司機之加班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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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專用車之服務區域於苗栗縣、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者,每日酌收
使用費新臺幣三千元,於其他縣市者,為新臺幣五千元,未滿一日以
一日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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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借用期間所需之停車費及有關乘車者(含司機)之平安保險及其他費
用等由借用單位負擔。出車前三日應將借用期間保險費收據(或影本)
及參加人員名冊送本局備查後准予發車。借用單位於借用期間因故意
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或利益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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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車輛用畢後應由借用單位負責清理乾淨,恢復原狀。違者所需清潔費
用由借用單位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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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借用專用車收取之費用,由本局開立收據同時解繳公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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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有關專用車之維護費、油料費及其他人事支出費由本局公務預算編列
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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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為維護行車及人員安全,司機每日工作時間及延長工作時間依勞動
基準法規定辦理,借用單位應確實遵守車輛乘坐人數上限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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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借用單位應指派領隊及隨行協助人員,並得視身心障礙者需求配置
服務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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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所申請之活動地點路段如經政府公告禁止行駛,或經本局評估有全
疑慮者,得不予借用。 |